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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要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以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开始投资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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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本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本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15%。

至少每3个月一次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

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0年。

  一、自营业务风险监控

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3、非债券类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证券市值占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包销除外;

5、违规超比例自营,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100%计算风险准备。

  二、自营业务的监管

1、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定期不定期检查、调查复制封存资料、稽核、文件保存

2、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①使用专门账户、

②是否具备自营资格;

③规定风险控制措施,报证监会备案。

④库存证券报表,次月5日前报送交易所;

⑤自营业务情况,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30日内报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