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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10大考点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较多,考生们平时要多做练习来巩固知识。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10大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10大考点

  【考点一】营销人员客户服务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考点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定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考点三】代销合同权利与义务

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考点四】基金销售业务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考点五】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六】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规范

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

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

(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

(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

  【考点七】资产管理业务了解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考点八】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

为了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考点九】概念和基本关系

(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

1.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比如买卖时机、热点分析、证券选择、风险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户操作。也就是说,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给客户参考,决策由客户自己做。赢亏均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能就投资顾问服务收取费用,形式包括差别佣金、按资产额或服务期收取单项顾问费用等。

3.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影响其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含有对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投资评级意见等内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体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二)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关系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合等系列过程,以及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项,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2.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加入一家具备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并通过所在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证券研究报告的功能是向客户提供证券估值和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是证券公司维护客户、帮助客户实现账户增值的重要手段。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资银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报告由国际投资银行的投资分析师基于独立的立场撰写制作,发送给客户;机构客户销售人员属于投资顾问人员,负责与机构客户交流或者转述已发布研究报告的观点。研究报告同时发送给公司的其他投资顾问团队,由投资顾问团队转化为具体的投资建议,提供给公司经纪客户中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

“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以方便地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考点十】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挪用客户资产;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