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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建议的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7年最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知识

  第一节 证券经纪

(一)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业务构成要素:1.委托人 2. 证券经纪商 3. 证券交易所 4. 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定 :

1. 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以上市股票、债券都是证券经纪的对象

2. 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 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 客户资料保密性

(二)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1. 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能力评估,以后至少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1. 对新开客户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10%,相关回访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1. 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应该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文档,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分别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三) 监督部门对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会及派出监督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监督,主要措施有:

1. 证券公司向监督机构的报告制度

2. 信息披露

3. 检查制度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一)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证券投资咨询: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机构及人员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建议的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

证券研究报告包括: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

证券经纪人不是投资公司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是正式员工

(二)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条件:

1.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三)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

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 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 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选择建议

3. 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 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应该指定2名顾问主办人负责,1人协办人,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财务顾问应该在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会报告

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15日后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敦促收购人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一) 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总值超过5000万,应当由承销团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五节 证券自营

(一) 自营业务的范围

(一) 一般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二) 一般非上市公司的自营买卖

(三) 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四) 证券承销业务的自营买卖

(二)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1.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3.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4.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上面业务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 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三)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1. 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

2. 依法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政府证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3. 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主要是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

(四)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 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 3. 资格管理 4. 约定运作 5. 集中管理 6. 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

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接受货币资金,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设立非限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低于10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三)监督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券会所在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查,向中国证券会所在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节 其他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

2. 集中管理原则

3. 独立运行原则

4. 岗位分离原则

(二)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 6. 7.

8.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号体系

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立信用账户

(四)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管理规定

可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该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抵押

标的证券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个月

2.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市值不低于5亿;融券标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市值不低于8亿

3.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五)监管部门对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转融通信息:

1. 转融资余额

2. 转融券余额

3. 转融通成交数据

4. 转融通费率

证券金融公司应该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

1.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l5%

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用途:

1. 银行存款

2. 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 购置自用不动产

4.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六)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原则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 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

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 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七)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

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八)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1. 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2. 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3. 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