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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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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接管验收(以下统称接管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接管验收包含如下内容:

(一)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内,与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接管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接管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接管验收包括如下资料:

(一)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2、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务合同>生效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2、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装修保证金等)、预代收的水电费等费用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明细资料等;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接管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手续。被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借用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接管验收按如下程序分别进行:

(一)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建设单位于交验前7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物业管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进行检验。

4、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二)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如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生效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在7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2、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进行检验。

4、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定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6、有关接管验收结果应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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