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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区域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129号)《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未政发〔2017〕30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安置人为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拆迁安置工作委托三桥街道办事处实施。被拆迁人为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二、拆迁安置人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不得干扰、阻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村民的拆迁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人委托三桥街道办事处组织统拆并以安置楼方式组织安置。安置楼的选址在拆迁范围内以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为准。

四、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由政府统一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全部转变为国有土地。

五、拆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一)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1.企业地面建(构)筑物,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补偿。

2.对征地范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含水井地上、地下设施)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

3.拆迁范围内的企业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村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宅基地(具有合法手续)上的一、二层房屋,凡没有抢搭抢建者,一律按评估价上浮60%予以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房屋装修部分及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六、安置标准

(一)安置楼以现有农业人口每人65㎡进行无偿安置,安置楼为小高层商品房。对有宅基地并有房屋的祖遗户,按拆迁每院(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给予130㎡住房的标准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农户(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户均不足260㎡的,由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补足260㎡达到两套住房。有意购买者在拆迁协议签订10日内交齐房款,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三)被拆迁农户每户可享受15㎡的综合成本价住宅,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可享受30㎡综合成本价住宅,住宅面积超出享受部分的以市场价计算。

七、安置住宅房屋时,应按照被拆迁安置人签订拆迁协议和交钥匙时间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安置人选号进行安置,原则上一户享受一套以上住房的,所选住房应高低层次大小套型搭配

八、安置楼参考户型:a型(130㎡)、b型(120㎡)、c型(80㎡)、d型(70㎡),以实际设计户型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安置楼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工程质量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督。

九、为解决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问题,对现有农业人口,由拆迁人另向每人无偿提供20㎡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规划在安置楼周边,由南何村集体组织统一管理。

住宅楼的安置采取就近户型、面积安置,对上靠户型超出人均安置面积部分,按所选楼层、价格以建筑成本价购买,其余以市场价购买。

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300元,共计30个月;若在30个月内不能入住,超出时间部分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之日起计算。

十一、奖励和搬迁费用

(一)在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范围内,一、二层实有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有效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2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未建三层房屋或已建成的三层房屋实际面积不足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1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自拆迁动员大会召开之日起,被拆迁住户在第一鼓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5000元;

在第二鼓励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6000元;

在第三鼓励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3000元;

在鼓励期限后签订协议并搬家、交出钥匙者,不予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交出钥匙者,每户发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

十二、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条例》《办法》《细则》明确规定不补偿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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