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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落实洛阳市政府对旧城、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结合我区及项目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则

本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区域内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基础上加上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按期搬迁奖励等,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本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高层建筑。

2、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3、产权调换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实行高低搭配的原则。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在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6、双困户安置办法按《洛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7]68号执行。

六、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七、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1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221、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日内给予200元/m奖励;60日内给予150元/m奖励;90日内

2给予100元/m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2、30日内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60日内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90日内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八、其它优惠 补贴 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统一发放钥匙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付清两年,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不足6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

2、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不足一套安置房的,原则上就近上靠20平方米以内挑选,其中:10平方米

22按建设成本价3200元/m计算;10平方米按市场优惠价3980元/m计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销售价5380

2元/m计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气、暖气初装费。

4、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交通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以户口和学生证为准)。

5、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残疾人的(以户口和残疾证为准)每人每月增补1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时,该项补助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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