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馆

位置:首页 > 范本 > 生活经验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 “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由

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安置补偿办法进行。

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过渡费。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

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

(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

1、安置地址

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

2、建设期限和标准

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

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

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安置办法

(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

①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②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

③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

④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补偿。

⑤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

(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①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②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 ③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