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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推进河北青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新民居建设,为农民提供设施完善、风格独特、环境优良、安全舒适的现代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中共秦皇岛市委、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新民居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秦发20175号)、《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青字201734号)、《青龙满族自治县项目建设占地搬迁补偿实施办法》(青字2017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开发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发区新民居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先建后拆、集中安置;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每一环节,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关注农户合理需求和现代生活习惯,切实改变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环境优美的农村新社区。

二、建设模式及拆迁范围

开发区新民居建设模式为整体拆建型,实行新民居建设与

园区项目同规划、同设计、同运作、同步实施。

依据《河北青龙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分期分批征用拆迁具体安排, 2012年重点推进的片区为:开发区内 个村。经现场调查摸底,需拆迁 户村民住宅,其中包括 共 个村、 户、 口人。

三、拆迁补偿

(一)拆迁补偿准备工作

1、下发通告、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关于禁止在河北青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栽树、打井、建房等私增地上附着物的通告》,规范占地群众行为,为开展拆迁工作奠定基础;县规划局负责制发房屋拆迁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知各部门暂停办理开发区内有关手续,暂停期1年。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支持,做好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资料组卷、报批工作。

3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要组织好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抓紧申请;县规划局要充分运用部门职能,全力以赴办理,使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期颁发。

4、拆迁补偿统计工作

根据“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大巫岚镇政府负责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依法建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并妥善保管。

5、资产评估工作

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大巫岚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结合当前房屋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林木、其它附着物科学评估、公平做价,评估结果张榜公示。

6、规划设计和造价工作

根据农村居住实际,规划局协同大巫岚镇政府,以新民居建设地点选择为基础,做好建设规划。根据安置区现状结合被拆迁人生活需求、家庭人口、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设计大、中、小三种安置保障性6+1式住房和2层连体独院商品房,供被拆迁人选择。住建局负责根据安置建设标准和安置区地形现状做好造价工作(每种居住用房户型面积以住建局设计的施工图纸为准)。

7、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国土、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房屋性质认定

1、有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书》或国土部门“宅基地批复”、“准建卡”为合法住宅。

2、取得用地及建房合法手续并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含建设当年批准的执照),视为商业用房。

3、有临时占地手续的为临时建筑。

4、无证、无批复、无准建卡的为非法建筑。

(三)宅院土地补偿

宅院土地面积以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测绘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按宅院( )万元/亩执行,实行货币补偿。宅院外土地按区片价计算并予以补偿。

(四)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坚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房屋(包括主房、附房、商用房)拆迁补偿全部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是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附属设施及土地等全部资产的补偿总价款,以付给被拆迁人现金的形式进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

1、补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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