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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精选

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是历年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重点考察的部分,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欢迎学习!

证券从业考试基本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精选

  【知识点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守法合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的行为。

(2)公平公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3)资格管理。应当按《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4)约定运作。应当依照《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5)集中管理。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6)风险控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

  【知识点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法律法规责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编造、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扰乱证券交易市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单独或者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处罚是加大监管力度的必要手段,制定和实施罚则,打击证券公司的违规、违法操作,有利于证券交易“三公”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为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保证。

  【知识点三】资产管理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点五】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知识点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知识点七】合格投资者要求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知识点八】关联交易的要求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知识点九】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挪用客户资产;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