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复习笔记:信用卡诈骗罪
导语: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8.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8.3.6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因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财产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8.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务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w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w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w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w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w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hui 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hui 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金融市场
导语:金融市场又称为资金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相关考试资料,需要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一、金融市场功能(一)微观经济功能1.集聚功能集聚功能是指金融市场有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大额资金投入社会再生...
-
2016年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校园招聘启事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成立于1996年9月,是较早进入西安地区的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西安分行秉承因势而变、因您而变的经营理念,以灵活的机制和严格、扎实、高效的作风,实现了质量、规模、效益协调发展。目前西安分行已设立45家营业网点,其中39...
-
2015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考试大纲
3.1从业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守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公平竞争3.2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熟知业务监管规避岗位职责信息保密利益冲突内幕交易了解客户反洗钱礼貌服务公平对待风险提示信息披露授信尽职协助执行礼物收送娱乐及便利客户投诉3.3...
-
2016年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考题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们更好地进行2016年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备考工作,应届毕业生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以下几个法律法规的考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1.(单选)宏观经济分析是以()作为考察对象。A.社会就业B.整个国民经济活动C.经济周期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