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办理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有:一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三是在近年来的实践中,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贿赂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四是惩治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两者之间必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体现“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据此,《解释》对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罪、贿赂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贿赂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贿赂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二)明确罪、贿赂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刑法规定,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了死刑的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罪、贿赂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贿赂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三)调整挪用公款、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为确保不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内在协调性,避免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现“轻重倒挂”现象,《解释》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挪用公款罪、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同时对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的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规定。
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贿赂罪与贿赂罪、贿赂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
根据反斗争形势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了更有效地严惩犯罪,《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由于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在法律上也应当视同为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提供或者接受后者利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贿赂人支付货币购买后转送给贿赂人消费;二是贿赂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行为人消费。两种情况实质相同,均应纳入贿赂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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