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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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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法硕考研的时间,我们在复习刑法的时候,需要掌握好重点的知识内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法硕考研刑法立功要点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侦破的行为。立功种类: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犯罪分子检举、揭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突出表现

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3.自首 + 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数罪并罚要点

一、定义

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法定并罚原则、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的“实质”:解决或协调行为人所犯数罪的宣告刑与执行刑间的关系。

二、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灵魂。

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将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处罚。

2.吸收原则:犯罪人所犯罪行应受的较重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按较重刑罚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以行为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

中国“限制加重原则”特点:1)采用双重限制加重2)合并处罚刑期,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将同种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则(混合原则):以某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三、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

中国数罪并罚原则特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全面兼顾各种并罚原则,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

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刑种。

限制加重原则居主导地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处于辅助地位。

吸收原则与限制加重原则相互排斥,并科原则相对独立。

四、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规则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死刑或最重为死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死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有数个或最重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数罪中有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仍须执行。

五、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实行一罪从重处罚。

对于“异种数罪”,或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同种漏罪、再犯同种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先并后减”原则: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决,应当

对新发现的罪单独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一定原则实行并罚。

七、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

漏罪发生期间:1)前罪判决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

若漏罪与新罪为异种数罪,则应数罪并罚;若漏罪与新罪为同种数罪,则一罪从重。

八、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漏罪、犯新罪:

缓刑、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漏罪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缓刑、假释考验期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对新罪单独作出判决,将前罪与新罪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九、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先减后并”: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作用:1)给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惩罚:(体现于有期自由刑)2)随着刑罚执

行期限推移不断提高对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维护监规与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十、有漏罪又有新罪时: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法硕考研刑法缓刑要点

一、缓刑制度概述

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二、缓刑适用条件

1.一般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条件。

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根本条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2.战时缓刑适用条件

适用的时间是战时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适用的最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是在战时无现实危险

3.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若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不可折抵考验期。

三、缓刑考察内容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四、缓刑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考虑减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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