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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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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是指在缺乏适合于案件的唯一法律规则时,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法律推理的意义及前提: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条文(概念)与具体事实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基础上;推理的过程要求根据逻辑而又必须结合理性和人文,用来恰当地进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三段式,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2、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前提是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

3、类比推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类比推理其实质是扩大某一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从字面并不包含,但从原理上可以包含的行为。

2)类比推理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民法领域,刑法领域基本不再适用。

3)类比推理特点①寻找相似性,在两个行为或现象之间寻找相似性 ②需要一定的`想象和猜测 ③其结论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确性。

三、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辩证推理适用条件: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理由

(2)法律规定模糊,据同一规定可提出两种对立处理意见

(3)法律规定本身矛盾,存在两种对立规定

(4)法律有规定,但不适应新情况,即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四、法律推理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