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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

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

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

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

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