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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

导语: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分量,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

2017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2、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

A.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B.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C.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A.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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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计划对于学习复习司法考试尤为重要,很多人只知低头学习却没有规划,很容易影响复习效果甚至半途而废。

学习计划要保证大的方向不会出错,小的方面可以按照自己执行的时候进行微调。先制定一个大的计划,再分几个小计划,明确本周要完成那些,下周要完成哪些。对于在职考生老说,一般周一的时候是最忙的,所以尽可能在前一个周末多挤时间学习,有的时候甚至需要把周一要学习的内容都学习完,以备不时只需。

如果在职的学员经常加班,后期的时间就无法保障,所以必须尽可能利用平时的碎片时间,才能保证完成既定的周计划。切记放宽对自己的要求,因为有一次就会有两次哦,长此以往,计划永远是完不成的。随着学习计划的推进,在学习和复习中,大家会现象一些奇特的现象,就是你之前学习民法的内容,明明都会都懂了,但是学习刑法的内容的时候,民法的多忘的差不多了。

这个现象是正常的,符合每个人的遗忘曲线定律。因此在一个月的时候,可以适当调整计划:可以在每周日用上午2个小时的时间,快速的过一遍之前学习的内容,每个月的月底过一遍上个月学习的内容。重复的学习,才会巩固,也就不会发生经常忘记的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