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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目前正是民刑复习的关键时期,下面yjbys整理了民法考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遗赠

(二)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

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五)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注意问题

(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四、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二)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三)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