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收养。 | |
2、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 单方行为是指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行为、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
双方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 |
多方行为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3人以上的合伙协议。 | |
3、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 |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 |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 |
5、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 |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
不要式行为是法律不要求有一定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 |
7、主行为与从行为 |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 |
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担保合同。 | |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 |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或伪装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
1、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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