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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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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实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编制内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 管理职责

3.1 总经理室负责对公司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进行审批。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或办理员工退休及退休返聘事宜。

4.0 工作程序

4.1 本公司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4.1.1 名词解释: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1.2 管理人员(二级室及以上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1.3 非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4.2 退休手续的办理

4.2.1 北京籍员工:档案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为其申办退休手续;档案未存在公司“集体档案”帐号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本人到其档案存档地申领《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退休手续。

4.2.2 非京籍员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

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非京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手续可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也可回原籍办理。

4.3 退休返聘管理

4.3.1 返聘目的: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可聘请有经验的.已在其他企业办理内退或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作为公司的顾问人员,为企业培养年轻的骨干力量,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4.3.2 返聘岗位:技术类、艺术类岗位。

4.3.3 退休返聘期限:最长期限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4.3.4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

退休返聘人员不担任各级行政管理职务,不能在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利。如遇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室审批。

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和“保密协议”。

在其返聘期内公司不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等同于其他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5.0 相关文件

5.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5.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0 相关记录

6.1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6.2 《》(宋体,小四,序号与文字间空1个字符)

7.0 检查与考核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2]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

我国法定退休年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员工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显然,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与退休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没有法律风险,若企业疏于管理和预案设计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问题。比如,商业秘密保护事项、工伤事项等。

二、企业合理管理退休人员,防范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管理退休人员是一件相对复杂的工作,特别是退休人员的甄别、建立聘用关系、退休人员的管理、薪酬待遇设计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等事项,企业尤其应当予以重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员的聘用。企业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员时,在招聘环节应注意审查相关证明,如退休证明、身份证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员被错误认定为劳务关系主体,导致此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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