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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演讲稿2.68W

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周期

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

青少年运动员体育竞赛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青少年竞赛管理,确保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周期各项青少年竞技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依据《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至2010年陕西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青少年单项比赛。比赛项目为射击、射箭、田径、柔道、拳击、跆拳道、举重、国际式摔跤、足球、体操(含蹦床)、赛艇、皮划艇、游泳(含跳水)、武术(含散打、套路)、篮球、乒乓球。

第三条 为加强陕西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周期青少年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省体育局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资格审查组,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省体科所、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各参赛代表团有关人员共同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赴各市(区)对已注册青少年运动员资格进行抽查,如两次未见到抽查对象,将视为该名运动员注册资格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具有参加陕西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青少年单项比赛代表资格的'单位是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省青少年体校。

第五条 每年年度比赛(计划内比赛)前,已注册并报名参赛的青少年运动员参加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比赛。在2009年度全省各项目达标赛或资格赛中获得相应规定名次或成绩后,方可参加2010年省十四运会比赛。

第六条 省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以及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市区直接从外省市引进的适龄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代表各市区参加陕西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青少年单项比赛。在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的适龄运动员,且符合省十四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及各单项竞赛规程有关参赛资格规定条件的,均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第七条 省青少年体校适龄运动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具备参赛资格:

(一)具有省青少年体校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正式学生;

(二)在相应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并资格审查合格。

第八条 为了促进各市、区青少年训练工作的提高与发展,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陕西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各类青少年比赛不进行省内人才交流。

第九条 2003年至2006年各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审合格,经确认后可参加比赛。

第十条 参加陕西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青少年单项比赛的运动员,经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认定确为优秀体育后备苗子,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将由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注册。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工作依照注册资料审查、拍摄数码照片、指纹印采集、拍摄骨龄的程序进行。

注册资料审查时,青少年运动员须提供户籍、暂住证明原件及学籍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青少年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须按要求填写工整齐全,如未按要求填写,将视为注册无效。

第十三条 骨龄拍审工作具体由省体科所牵头,参赛单位各派出一名科研人员参与共同审定。拍审结束后,由省体育局主管业务部门及时向各参赛单位公布结果。

每名运动员骨龄为一次性拍审确定,不再进行第二次拍审,其骨龄每年自然递增一岁。

每名运动员参加骨龄拍审需交纳骨龄拍审费用15元,骨龄片由省体科所建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在第二条比赛项目中,射击、跳水、体操项目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2003年至2006年注册射击、跳水、体操项目并拍摄骨龄的青少年运动员,仍以骨龄进组参赛),其他项目以骨龄进组参赛。

第十五条 为保证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参赛单位若发现有运动员资格违纪的情况,可随时向省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举报。省体育局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对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不定期赴各市(区)复审青少年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正常年度单项比赛中,凡经核实确有雇佣运动员参赛的单位,发现一人取消当事运动员参赛资格,同时取消该市区该小项当年记入省十四届运动会的得分;发现两人以上(含两人)取消当事运动员比赛资格及该大项当年比赛成绩,并停止该大项两年参赛资格;同一个大项在正常年度比赛中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雇佣运动员违纪现象,取消该市区省十四运会该大项的参赛资格;年度比赛中,在两个大项(含两个)以上出现雇佣运动员违纪现象,取消该市区当年度比赛全部累计分值,全省予以通报,并对该市区体育局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在省十四运会比赛中,凡经核实确有雇佣运动员参赛的代表团,发现一人则取消当事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所获成绩,同时取消该代表团该小项全部成绩;发现两人以上(含两人)则取消当事运动员比赛资格和所获成绩,取消该代表团该大项全部成绩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给予大会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