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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1、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条件

安置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税务网校小编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以下梳理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申请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向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按适用优惠政策不同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安置残疾人申请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篇2]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

一、 增值税及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 企业所得税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以上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说明:只有法人代表是残疾人的企业(非个体工商户)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资格与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提交资料:

安置企业在按财税[2017]7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如实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真实的书面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其内容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起止日期、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7、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9、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0、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1、《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12、根据具体情况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2号)

2、《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7〕6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21号)

5、营业税、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