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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情况汇报

湘潭市妇幼保健院《关于戴秀群医疗纠纷的情况汇报》是在逃避责任

纠纷情况汇报

原文:(一)我院接到患者投诉后,立即组织本院专家进行分析讨论,并与湘潭市中心血站取得联系。医院认为:1、患者感染丙肝的时间和地点不能确定是在我院。因为输血不是感染丙肝的唯一途径,丙肝可通过输血和血制品传播、破损的皮肤和粘膜暴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等。此外,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卫生物品、未通过严格消毒的理发用品,及其纹身、纹眉、纹眼线、美容、穿耳环孔等均是丙肝病毒隐蔽的经血液传播办法。2、因为输血“窗口期”感染而传播丙肝等疾病,至今全世界都没有较好的措施来杜绝。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并处于潜伏期时,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无症状和抗体产生,在输血检查中便难以发现,这在医学上被称为“窗口期”。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在我院是无过错输血,因为(1)患者具备输血指征。(2)输血前签署了《输血治疗同意书》。(3)血源为湘潭市中心血站提供,且经过严格检查,为合格血液。(4)医院给患者输血、做手术的整个治疗过程是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的,手术器械和手术室的环境消毒等工作是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的。4、患者在我院输血前虽未做“输血前四项”检查,但“输血前四项”检查结果只能说明患者在我院输血前是否感染丙肝等传染病,而与感染丙肝不存在因果关系。5、我院在给患者输血前没有做“输血前四项”检查,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我院愿意承担相应的有限的责任。

评论:

1、就感染途径问题,患者全家都没有丙肝病人,再说患者的就业单位每年都做了健康检查,也没有问题。这就说明在输血感染的可能性最大。

2、《汇报》的第2条也不能成为院方推卸责任的借口。毕竟是在该院输的血,院方也不能推脱自己的责任。就“因为输血‘窗口期’感染而传播丙肝等疾病,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并处于潜伏期时,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无症状和抗体产生”这一点,院方既然已经很清楚,就更应该做输血前血源的检验。难道凭“至今全世界都没有较好的措施来杜绝”院方就可以不做血源的检验了吗?“没有较好的措施来杜绝”并不能成为不做输血前血源检验的理由。

3、《汇报》的第3点:有输血合同并不等于院方就可以任意给患者输有丙肝病毒的血液啊,有了这一条那我就可以随意的输血了吗?医德何在?有合同就可以不负责了吗? 虽然“血源为湘潭市中心血站提供,且经过严格检查,为合格血液。”但是因为“因为输血‘窗口期’感染而传播丙肝等疾病,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并处于潜伏期时,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无症状和抗体产生”,这就说明血源有问题存在的可能,明明知道这一点,院方就更应该做血源输血前的检验。反过来说:也就是“因为输血‘窗口期’感染而传播丙肝等疾病,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并处于潜伏期时,血液中已有病毒血症但无症状和抗体产生”,当输血者输入这样的血液就完全有可能感染丙肝病毒,这就是因果关系。明知而不为,这是院方对患者的'极大的不负责。

4、术前四项必须做。(其它较好的医院,比如:湘潭市中心医院就做得很好)原文第4点说明院方在给病人检查是违规的。专业上的事情难道还要患者去提醒院方吗?也就是院方在这方面、那方面的诸多不正规,就会造成诸多的因果关系的产生。

5、《汇报》的第5点:仅仅是“缺陷”二字就可以推卸造成患者感染丙肝后果的责任吗?院方的这种缺陷可是对病人的犯罪啊!如此敷衍了事、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不出事故才怪。

原文:(二)9月26日、9月28日我院多次与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了协商,将院方专家讨论意见向患方做了耐心的解释,但患方拒不认同,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建议走司法鉴定途径解决,如有责任,决不推卸。患方对医院的表态表示强烈不满,损坏办公桌等公共财产,并扬言“如果医院给予的答复不满意,就要大吵大闹、堵门、只进不出、害得医院上不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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