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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现状分析

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兴未艾和社会工作专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观察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法律上的观察、理论上的思考、途径上的探讨,毫无疑问是非常必要的。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介入少年司法现状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现状分析

  一、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法律基础

(一)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立法基础

毋庸置疑,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是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基础性条件。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法规定;二是国内法律规定。我们在探讨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最重要的有三个,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于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如《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第40条规定:“应采取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或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北京规则》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者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的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随后《北京规则》又多次提到要“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把少年投人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提倡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方式,动员志愿人员和其他各项社区服务。《利雅得准则》提出预防少年犯罪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志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的、平等的伙伴。

我国少年立法与联合国青少年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部分特别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了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样强调了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对以上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法律依据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需要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在内的多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也就是说,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是联合国立法和国内立法的内在要求,同时国内外少年立法又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

(二)少年司法对社会专业力量介入的急迫需求

近30年来,全国各地在少年司法过程中不断探索出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几项特殊司法制度就是基层司法机关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结果。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以上几项制度的实施,除了需要设计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外,同时也离不开社会专业服务的及时跟进,比如社会调查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工作、合适成年人工作都是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承担这些社会工作的专业力量必须具有以下专业能力:

首先,应该具有科学知识的系统训练。以社会调查为例,社会调查工作的基础是收集资料,然后在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导致犯罪人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其控制状态,并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从而给犯罪人一个合适的判决。评估过程是主体认识客体的过程,即:社会调查员认识犯罪嫌疑人及其社会环境的过程。众所周知,人及其所处的社会关系时刻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同时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本身又存在着难以逾越的时空差距,因此这项工作异常艰难。要想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就必须要尊重目前已有的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成果。比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只有对已有学术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自觉地运用相关研究成果指导评估过程,才能使评估结论更趋于客观,才能使评估过程中提出的教育矫正建议更具针对性。因此,科学知识的训练是社会调查员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接受一系列专业方法的训练。以附条件不起诉和合适成年人制度为例,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是要针对涉诉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担任合适成年人同样也要针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而涉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同样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社会工作,如何与人建立关系、如何收集资料、如何评估和诊断涉诉未成年人的服务需求、如何制定帮教计划、如何实施帮教计划,如何评估帮教结果等等,这些环节的把握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并且具有详细的训练课程和训练标准。这个专业训练的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集中学习阶段,如学校的专业训练;二是在服务机构的大量实务训练。从职业伦理来讲,只有经过了必要职业训练的人才能从事某种工作,涉诉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关系到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因此尤其需要强调帮教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如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以上系统的实务训练,则无法胜任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责任与使命。

再次,特别强调要具有社会学的学科背景。人的犯罪行为既与其个体因素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因此,针对犯罪行为的社会调查也好,帮教也好,都需要关注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所有社会系统,既包括涉及其生理、心理因素的微观系统,也包括涉及其家庭、学校、朋辈群体、社区在内的中观系统,还包括社会的政治、文化、环境在内的宏观系统。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尤其需要强调“人在环境中”的基本观点,应该运用开阔的社会视角观察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发生的原因。因此,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具有明显的社会性,需要具有宏观的社会视角,需要深入到犯罪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同时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

最后,应具有中立的身份和立场。司法人员的职责是正确的适用法律,虽然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宗旨是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但囿于时间及专业背景的限制,司法人员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并拥有中立身份的专业工作者介入少年司法过程就成为急迫需求。这些拥有独立身份的专业人员的介入,既可以节省司法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犯罪人慑于司法人员的威严难以坦诚交流的局面出现,以保障帮教效果的实现。

  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政策保障

我们讨论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社会力量对少年司法过程的介入,除了要讨论来自立法和司法的需求,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政策基础。某种专业力量介入司法过程,如果仅仅具有法律需求,社会政策没有给予很好的衔接和跟进,那么这种服务的提供也难以持续。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及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影响

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的基础是对包括犯罪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并提出应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尤其强调应通过正确方法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来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实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尤其强调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和谐社会”理念是我国最早将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发展做一致性考量的政策蓝本。这种考量的出发点看到了在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社会矛盾,也看到了社会工作专业在社会矛盾调处、人际关系修复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价值。建设“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社会工作专业进入司法过程开展专业服务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提出及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影响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要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社会管理创新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就包括针对犯罪人在内的几类重点人群管理的创新,同时强调对以上重点人群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确立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2010年,中央政法委向政法机关明确提出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自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政法工作中如何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创新管理格局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完成的急迫任务。换句话说,如何引领包括社会工作在内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政法工作便成为急迫需求,同时也使社会工作专业介入政法工作拥有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三、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专业基础

(一)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专业优势

基于少年司法过程的基本需求,少年司法人员需要相关社会资源给予跟进和支持。近年来,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社会工作者开始进入司法人员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他们所依赖的重要专业支持力量,并呈现出不断拓展合作深度和广度的发展态势。那么,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专业服务,其所具有的专业优势有那些呢?

首先,以平等、尊重、接纳等为专业价值观的社会工作者可以更加顺利地走近、帮助、引导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少年。众所周知,进入司法领域的少年,无论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犯罪人,要想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首先在观念上要将其视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特定的服务需要,同时他们也是需要尊重的社会个体,只有坚持这样的理念,才能真正接纳这些少年并被其所接纳,也才能最终帮助他们。社会工作专业在助人的过程中坚持人本主义价值观,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每个人都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人是可以改变的;认为人具有从社会获得服务的权利;并且提倡人与人之间相互是有责任的。以上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专业参与少年司法过程的原始动力,并能够真正实现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建立的基石是对儿童权利的尊重,保证儿童的利益,帮助儿童顺利地回归社会。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恰恰能够满足少年司法制度的这些内在需求。

其次,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坚实基础是一系列科学知识和理论训练。介入到司法过程的社会工作不仅要依靠社会工作者的热情、经验和悟性,同时更多地需要以科学的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专业的社会工作以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知识为理论基础,可以对少年违法犯罪个体因素、群体因素、社会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以准确客观地界定少年的问题与需求,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科学介入与引导,帮助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工作的理论优势使社会工作对少年司法环节的介入更加理性、科学、规范。

最后,社会工作专业具有多种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方法和手段。社会工作在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等专业方法,并注重各种专业方法的整合运用。以上专业方法都具备系统的工作步骤与工作环节,科学而规范,可以从微观、中观、宏观等多个层面介入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并最终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社会工作在中国的专业化及职业化推进

在1949年以前,中国的大学里就已经有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1949年到8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中断,实践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机构和部门中,如共青团、妇联、工会等。1987年,民政部为了推动社会工作学科的发展,在北京召开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1988年,教育部在北京大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大陆得以恢复。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进程不断加速。在专业化发展方面,目前国内已经有200多所高校开办了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每年我国毕业的社工专业的学生有1万多人。同时,伴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深度发展以及社会的现实需求,有些高校还对人才培养的方向进行了调整。例如,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呈现的人才需求,国内已经有一些具有社工专业的高校将自己的人才培养定位于司法社工人才培养,并在教育部的支持下建设了“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实验区”,这种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现状既是社会需求的结果,也为满足社会需求奠定了专业基础。

伴随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发展进程,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2010年,我国发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在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而且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的发展目标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开发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到2015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到2020年,社会工作人才总量达到300万人。

  四、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开展专业服务的现状

(一)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开展专业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是少年犯罪预防环节。既然少年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预防少年犯罪,那么就不能不关注少年犯罪前的预防工作,即司法社会工作的起点应在现有司法环节的状态下进行有效前延,而前延的群体应是少年犯罪高发群体,如服刑人员子女、失学、失业、失管的闲散青少年等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社会工作者应及时评估这些青少年的问题与需求,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引导和帮助,在帮助他们健康成长的同时预防社会犯罪的发生。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上海市已经建立了独立的社工队伍专门去做社区青少年工作。

二是少年犯罪司法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刑事司法环节。三个刑事司法环节承担着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和审判少年犯罪人的重要工作。作为执法活动,其应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然而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都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介入,以实现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目标,尤其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几项特殊少年司法制度的规定,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对社会工作的专业需求。在这三个司法环节社工服务的跟进方面,上海、北京、广东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尝试,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是少年犯罪案件矫正及帮教安置环节。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区别于监狱及社区警察的执法管理职能,他们运用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准确评估少年犯罪人的需求,制定有效的介入计划,并利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帮助、引导、教育少年犯罪人。社会工作者是少年犯罪人矫正和帮教环节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伴随着少年犯罪形势的复杂化,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都对专业力量的介入产生了很大需求,但国内实践的样本数量却很有限。

(二)社会工作专业进入少年司法开展专业服务面临的困境

在司法社工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专业服务方面,虽然一些大城市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还处于起步和缓慢发展阶段,导致这种状况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少年司法部门及人员对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优势缺乏了解。总体而言,在中国社会工作专业还不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其专业能力、专业优势以及在少年司法中能够发生的作用还未被少年司法人员了解,这是限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缓慢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实施缺乏儿童福利制度的配合与支持。少年司法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儿童福利体系的支撑。目前,我国儿童福利政策还处于“补缺型”阶段,少年尤其是犯罪少年福利政策缺失。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是社会福利的传递者,因此,在犯罪少年福利体系缺失的情况下,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过程开展专业服务可谓举步维艰。

三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数量较少,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提出了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但无论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还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建设,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