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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练习题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本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本题B是正确的。

3.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A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判断其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D.

5.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本题正确答案是D.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

B.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2.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丁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财产,所以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D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3.疏运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一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甲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

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存在法条中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决议的情形,因此A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也不存在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因此B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本题中,疏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全部财产转让变卖,甲对此持反对票,其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C项的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依法有权对外转让股权,D项的做法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4.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1.5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

答案:BC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A项的规定是合法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离职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 C项的做法不合法。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股权激励机制中回购的股份数最多为1.5亿*5%=750万,而1000万已经超出了“750万”的限制,因此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D项合法。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BC.

5.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情况下,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征收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D.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由此B项正确,D项错误。所谓中国法人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C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