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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押题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押题试卷及答案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5题)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2.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答案】C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解析】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的几个百分比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3.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7题)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答案】C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解析】选项A、D正确。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择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时设立上述两种企业。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选项C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8题)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单选第29题)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考点】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1题)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

选项B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项C表述正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表述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可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2题)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应该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2010年卷三多选第73题)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司法部答案】ABD

【网校答案】ABC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4题)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5题)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ACD

【考点】商事登记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选项B错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选项D正确。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