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经典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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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选项B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选项D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据此可知,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
【单选题】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
【多选题】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选项B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
选项C错误。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选项D正确。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单选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难以确定其劳动工作地,所以,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丙国的法律。
小贴士:
司法考试证书分类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考察司法考试工作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考察司法考试工作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申请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申请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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