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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证券法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IPO

2015年注会经济法证券法

1.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依赖投资(非主营业务)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财务状况良好

(1)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

(2)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选择性指标,符合其一即可)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不存在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在创业板IPO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盈利要求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IPO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