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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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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保证责任

  【知识点】保证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解释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释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债权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知识点】保证

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相关链接2】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