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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大解析2017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税收滞纳金的知识,欢迎阅读

税收滞纳金大解析2017

  一、滞纳金应该由纳税人还是扣缴人缴纳?我相信,企业税收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涉及滞纳金,但是对“滞纳金”这点很多人可能都比较忽视。按照征管法32条,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则需要缴纳滞纳金,这里究竟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缴纳?可能这里很多人分不清什么时候是纳税人缴滞纳金?什么时候是扣缴义务人缴滞纳金?我认为首先我们要知道滞纳金本属于国家的税却放到企业账上,所以这时候就要缴滞纳金。

至于如何区分谁去缴纳:若税款是在纳税人企业账上,那么就是企业缴滞纳金。如果是在扣缴人那里,则是扣缴人缴滞纳金。举个例子: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要缴个人所得税。这时候,缴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谁缴?比方说,张三转让股权给李四,李四付款,李四作为一个扣缴义务人,在张三没有缴税的前提下,若李四也没有扣缴。假设个人所得税是100万,那么这时候100万还在张三手上,张三作为纳税人自然要他来缴滞纳金;相反,李四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候,直接把100万个税代扣了,但是李四他按征管法规定15日内要去把个税缴纳完成,但是李四并没有这么做,这时候就该李四去缴纳滞纳金了。也就是说,税款钱在谁手上,就该谁缴。

  二、滞纳金应该怎么缴?我把它分两个部分,一是时间,二是金额。“时间”就是说滞纳金按征管法规定,每日就是万分之五收收取,1月15号是征期,那么16日是起算时间,也就是应从缴纳之日的次日开始。很多人有时候对企业所得税有点迷糊,其实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来说的话,一般在5月31号以后也就是6月1号正式开始。其实这是说滞纳金的起算的时间,大家很容易清楚。但是终止的时间,一般有几个特殊情况:

(1)预缴税款滞纳金的问题。相信大家如果经历过稽查的话,一般都会让你企业提前缴纳的。比方说你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要补税100万,但是税务机关告诉你其实可以提前把税款预缴了。打个比方:稽查到你企业去查账了,需要补税100万。那如果你企业在10月1号的时候主动到稽查去把税款预缴了,然后11月10号的时候,税务机关正式下达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然后,企业拿着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到大厅去开票的时候,滞纳金的截止日期就不是11月10号了,而10月1号才是预缴日期滞纳金的截止日。有些时候他们组织省局稽查,稽查之后,案件处理完了。但是处理完了之后,一般省局稽查都是在当地市稽查局进行处理的,有时会以检查通知书下达之日作为截止日,而不是按照企业真正的缴纳税款的日期为截止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些也是比较特殊的,因为有些省局查完了,处理的时候拖的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于一年或两年,这时候导致企业可能有点冤枉。

还有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就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有规定企业有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之后,按照规定,需要预缴一部分税款。比方说,我企业按正常的话应该缴100万,按照预缴可能只缴了50万,那么下个月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了之后,企业下个月实际上还有50万的本来应该本月缴,但是由于税务局同意延期了,所以没有缴,那么这50万要不要缴滞纳金呢?对此,申请延期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这里的滞纳金就不需要缴了。

(2)滞纳金的计算的问题。滞纳金按照至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在这里,我说几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第一个情况,增值税有留抵情况下怎么算滞纳金?所谓增值税有留抵,举个例子:比方说我们稽查一个企业,企业2015年5月留抵有100万。查完之后,2015年5月,企业少记销项税150万,这时候,怎么算滞纳金的问题?最正确的做法,我认为应该是直接作为还原计算,把150万销项税还原到15年5月份去计算,这样的话,要补15年5月份50万的税,15年5月份补的50万税的滞纳金,若申报是6月15号开始的,那么从6月16号开始起算滞纳金,计算到什么时候? 15年12月31号正式缴的,这50万滞纳金就是要从15年6月16号起算到15年12月底。这是企业账上100万留抵没动,一直到被稽查时都还是100万的情况。即从15年5月到15年12月都没动的情况下,那么只用缴50万的滞纳金还原计算。

第二个情况,企业留抵变动,像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算?其实,还是前面说的那种还原计算,首先有一个稽查查补5月少计销项150万减掉当时的留抵100万,需补50万,是从15年6月份到12月底计算滞纳金,其次,我们就往后推,因为企业少记了150万的销项,所以企业6月份还是有留抵的。假设6月份,企业销项税是110万,而企业本身上申报的`时候,因为他5月份有100万留抵,申报的时候,企业只缴了10万块钱税。但是六月份的时候,还原计算的话,他没有留抵了,这时候企业应该缴多少?缴110万,但是企业实际只缴10万,那么差额还有100万,这100万需要从7月申报期后开始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这100万的应该从7月算起应该是正常的。从7月16号开始,一直到15年12月底,正式把150万补掉的时候为止。这样计算的增值税留抵滞纳金,就是这种还原计算的方法。但实际上的话,我们算的时候并不是这样。金税三期系统里面自动带,但是自动带的时候,其实和我们真正的滞纳金计算是有冲突,或者说并不是非常的准确,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可能出现误差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企业,最好自己先还原计算一下,该缴多少滞纳金,因为有误差,很有可能会多缴滞纳金的。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预缴的问题。一般很多企业都有这种情况,例如15年企业正常的预缴了100万,汇算清缴之后,可能只需要缴60万,然而实际缴了100万?实际上多缴了40万,挂在申报表上。然后稽查的时候稽查局要企业补税50万,但是这50万滞纳金的基数到底是多少?少缴税款的50万还是50万减掉企业已经多缴纳的40万呢?针对这种情况,各地口径不一。如果从滞纳金的原理上来说的话,应该是按照50-40,也就是补税减掉已经预缴的,这样算的话可能更合理一些。当然了,有些地方税务局口径可能直接是按照50万来算的,这就需要企业与税务局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沟通了。

滞纳金能不能超过现在税款本金的问题。2012年的时候,在总局网站有一个答复是说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但是实务当中,基本上执行的时候,法院的判决都是滞纳金一般都不会超过本金的。

  三、滞纳金有没有追征期?大家都知道税款一般有一个3-5年的追征期,法规定的很清楚的:企业税款数字比较小, 10万以内,一般就是3年的追征期;如果数字比较大,超10万的话,五年的追认七年。按照征管法52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所有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换句话说,滞纳金是有追征期的,也就是3-5年。补充一点,并不仅仅是计算错误的原因,比方说有的是根据征管法64条进行处罚的话,滞纳金也是一样。按照[2009]年326号文,滞纳金也可以按照税款3-5年追征期,滞纳金其实和税款同等的。

  四、关于不缴滞纳金有哪几个情况?

第一种情况,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征管法52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要求纳税人的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那么,税务机关的责任有哪些?营改增之前,实务中确实遇到一些什么情况?营改增之后,税款应该在国税缴纳,地税应该把户移缴到国税,但是地税没有移缴的话,企业就一直在地税缴着以前的营业税。企业一直缴低税的话,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也是一种税务机关的责任。根据征管法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不加收滞纳金,但是税务机关认为并不是说国税收税的时候必须是国税的责任、地税收税的时候必须是地税的责任才不缴纳滞纳金。如果是税务机关责任的话,地税工作上的问题没有把户移到国税,同时还照样在地税征收,这可能就涉及税务机关的责任。可能后面企业被查到的话,到了国税可能就不一定需要缴滞纳金。

第二种情况,现在也到年底了,税务机关可能会压库、遥控的。比如税务机关今年任务完成差不多了,就让企业年底12月代缴的税别缴了,但是到明年稽查查到了,认为你企业本来是12月该缴的,为什么到明年2月或者3月才缴,然后要求补税,或者说补税后还要企业缴滞纳金。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是16年12月缴,到明年2、3月份才缴,中间有好几个月,要求企业滞纳金,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可能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为什么有风险?因为迟缴没有一个税务机关会承认的,因为这是违法的。所谓的压库,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承认了,那就是违规的,所以最终如果有这种风险,可能企业自己沟通不好或者说有其他问题的话,说不定自己就要补缴滞纳金。

第三种情况,善意取得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滞纳金是不需要缴纳的。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规定,如果税务局定性你企业是善意取得发票的话,那么税款可以进项转出,进项转出之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最近,总局[2016]年76号公告,对于走逃企业取得的专票,可能让企业进行转出,这里面也没有说滞纳金的事。这方面,我个人认为滞纳金可能也是暂时不需要缴纳的,为什么不需要缴纳?因为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先做进项税,转出销项税税,转出之后只是暂时的,以后又让企业转入、让企业抵扣了也有可能,因为企业所有东西都是真实的交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然又不存在可能未来不一定完全是确定性质的转出的话,未来可能滞纳金就不需要缴。

第四种情况,滞纳金不需要缴。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扣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一般来说我们都知道,营收为扣个人所得税,前面都也提到,要么是纳税人缴,要么是扣缴人缴,但是在这里面纳税人和扣缴人都不需要缴。换言之,虽然税款在纳税人手上,但是按照规定是不需要缴的,但是扣缴人虽然没有扣缴税款,但你也不需要缴。但是国税函[2004]1199号,更多的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工资,但现在全国,多数是在用的情况下把它范围扩大了,涉及个税这一块有的是税务机关,甚至于只要是涉及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滞纳金应扣未扣,我认为把它过于扩大,其实并不一定就合适,但是当然了,假设你企业存在这种情况,你可能要存在和各地税务机关再次进行沟通到底需不需要缴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