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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导语: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下面跟着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问题吧。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1)此项加计扣除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