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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导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哪些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呢?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又是指什么?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