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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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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的规章制度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范文二

为了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肺结核病管理是全球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是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常规性工作任务,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好本制度。

二、肺结核病的管理规定

(一)、肺结核病管理职能部门:感染科。

(二)、肺结核病管理责任医生:放射科医生、临床医生。

(三)、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规定

1、临床医生、放射科医生,在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和放射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新病人以及病情可能重新活动的非活动性(即陈旧性)肺结核病人,做好劝导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接受免费的进一步检查确诊的转诊工作,并向病人传达政府对肺结核病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报告、转诊工作,原则上由放射科医生负责,放射科医生未能确定、未报告的可疑病人,由主管医生(接诊医生)负责。

3、放射科、感染科安装《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结核小网)工作站,开展直报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程序

1、放射科医生报告、转诊: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负责在“结核小网”工作站上录入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结核病转诊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病人,嘱咐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中心进一步诊治;在病人放射诊断报告单顶部注明“已报告、转诊”并签名。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由感染科依法定时间内上网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2、临床医生报告、转诊:临床医生发现尚未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和《传染病报告卡》,由医务人员带病人到感染科(放射科),感染科(放射科)医生上“结核小网”工作站报告和打印一式二份《结核病转诊证》,第一联留底,二联交病人,并上网报传染病疫情。

3、住院的疑似肺结核病人,(放射科医生)主管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感染科在传染病网报“备注”中注明“住院”。出院时未能排除肺结核病的,病人出院前一天主管医生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送感染科,感染科上网转诊并打印一式二份转诊证,主管医生嘱咐病人转诊。

(五)、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诊追踪:

1、每天追踪:感染科每天通过“结核小网”工作站,查询本院转诊病人的到位情况,发现转诊三天,病人未到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的,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踪病人,劝导并落实病人到区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同时填写“佛山市顺德区网报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手工签名)。

2、每月上报:每月10日前,感染科将上月追踪的《佛山市顺德区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表原件加盖公章并复印留底后,报送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慢职科。

二0XX年九月十八日

  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范文三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XX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