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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健康防治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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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健康防治检查制度

1. 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

2.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2.1 各分公司工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2.2 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2.3 公司工会每年对各单位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 职业病防治

3.1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2 分公司安全科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

3.3 公司各级组织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3.4 公司各级组织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

3.5 分公司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

3.6 公司各级组织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组织复查和治疗。

4.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4.1 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4.2 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4.3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

5.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6.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健康防治检查制度 [篇2]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审核批准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从事职业健康体检医师,应为取得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经专门技术培训,执证上岗。从事临床检验、毒化检验和其他技术人员,应有相关学历,并经职业卫生专业资格培训,执证上岗。

三、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对检查项目异常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每一项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物价标准,不乱收费。

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参照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政策和现行标准,认真解答。

八、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做到服务热情周到,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视同仁。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资料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