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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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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开展本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就业援助制度

第二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加强效能建设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对服务对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规章制度、投诉电话。

第四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板报等媒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

第五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整合服务项目,加强相互衔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第六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就业工作台帐,严格执行就业服务工作报表制度,不漏报、错报、谎报。

第七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

第八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不能向服务对象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

第九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做到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社区就业援助制度 [篇2]

一、 跟踪服务对象

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

(一) 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企业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援助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需资金扶持的,帮助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纳入分类帮扶范围,按照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制度要求,继续对其给予帮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跟踪服务工作作为就业援助帮扶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将跟踪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得到巩固。

(二)各区、县(市)就业局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三回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援助对象就业后切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援助登记认定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登记认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认定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初审;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复审;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登记和认定审核确认。

三、登记认定程序

(一)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对申请登记对象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

(三)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区、县(市)就业局。

(四)区、县(市)就业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加盖经办人工作名章,并将相关材料经社区返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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