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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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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

(一)宣传到位。 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就业援助政策的内容 [篇2]

一、创业促就业

(一)税费优惠。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17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月营业额5000元;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资金扶持。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重点人群扶持。①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人创业的给予2000元补贴;个人创业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将剩余期限的失业金发放给本人;③享受城市低保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低保,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

(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可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创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打造创业培训品牌,扩大创业培训范围。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服务期满后两年内的“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创办企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市场为其免费提供两年人事代理等服务。

2.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徳府发[2017]22号)规定,可享受社保补贴。

3.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有关收费减免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4.对2017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人创办企业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投资在10万元以上,每增加10万元(含不足10万元)另奖励3000元,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9000元。

5.合伙企业总投资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人数每人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总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对所有合伙人另奖励3000元,对该企业高校毕业生奖励金额不能超过人均9000元。

6.在辖区内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个人创业的给予2000元补贴;个人创业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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