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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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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一)宣传到位。 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篇2]

一、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及认定表》(一式三份)。

2、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开。

3、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村、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

二、帮扶措施

(一)全市所有城镇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对已经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多种途径,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2017年8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问题。

(二)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各种档案,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

(三)实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悔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零就业家庭获得更具有针对性性的重点帮扶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实现稳定就业。

(四)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岗位援助。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结合我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有关部门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户籍关系在XX城镇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登记失业的,可享受各

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六)、实行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给。

(七)、用于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金向零就业家庭就业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应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提高就业援助金支付标准。

(八)、对符合就业条件、户籍关系不在城镇、但在城镇生活5年以上且有长期暂住证、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帮助其实现就业,并按照农民工转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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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援助 就业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