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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南京六合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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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社保缴费基数

关于江苏南京六合社保缴费基数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2元。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万元。

附:关于开展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六人社字〔〕18号

关于开展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现将我区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查时间

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用人单位应在3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正常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二、申报、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区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度(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所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原始资料用人单位负责保存备查。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口径。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三、申报、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可携带U盘到所属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拷制《南京市六合区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附件1),并领取《南京市六合区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件3)等相关表格及文件。也可通过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或126邮箱下载相关表格(邮箱名:密码:57758187)。

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如实填报《花名册》、《申报表》、《报告书》,在规定期限内前往所属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应安排专人负责,于每周一将上周申报审核后的`资料集中报送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延安路78号)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一)缴费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申报所需资料:1、纸质《申报表》、《花名册》;2、U盘资料中应包含《花名册》、《申报表》;3、反映单位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意一项(报送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1)《审计报告》;(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反映工资总额的附表;(3)“应付工资”明细账或能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4)事业单位《人员费用支出明细月报表》;4、职工工资收入台帐(附件4);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扣减明细表》(附件5);6、其他。

社保关系在原单位中有外机构参保人员的需提供参保所在地“社保缴费证明”,实习人员需提供实习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附件6);扣减人员中工资总额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的需提供地税部门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凭据。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其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

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所需资料:1、《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2、《报告书》2份;3、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帐凭证(原件)、年12月份工资表、考勤表(需员工签字)。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所需资料:1、《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报告书》2份;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书;4、《劳务派遣单位派至用工单位登记表》(见附件7)。

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或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将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职工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以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1~6月进入单位的职工,可按本人实际月数的平均工资确定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如需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可于6月份前往经办机构柜面另行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经办机构将按其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度的缴费基数。

(三)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四)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对7月1日后补办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五)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新三合一证)或老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属地的的监察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年第四季度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度的书面审查工作。区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