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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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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某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15〕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

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 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某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2]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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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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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岗位设置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政府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

签署意见。设区市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四、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切实担负起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除严格审批年休假报酬外,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要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自整改期限满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行政部门反映。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某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通知 [篇4]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局党委对全局干部队员的关怀,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进一步严格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时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在每年度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统筹安排本单位人员当年度年休假。

二、执行标准

(一)在编在岗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年限按照足年足月计算。

(三)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2015年度自1月1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计算年度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的按照实际事假天数抵减当年年休假天数。请病假未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的,按照请事假计算。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心干部队员生活、维护干部队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

奋工作,甘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合理安排、统筹计划。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年休假,确保正常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每月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单位班子成员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和人员较少的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严格落实《AB岗零缺位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坚决杜绝工作空档。

(三)严格审批、及时备案。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于

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局人事科审批,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年休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变动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休假调整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四)遵守纪律、文明休假。年休假期间要严格执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使用公车出行,禁止着制服出入各种旅游娱乐休闲场所;要保持通讯畅通,离开本市的需提前告知所在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须及时返回工作岗

位,可另安排时间补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渡过一个文明、轻松、愉快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