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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年休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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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机关人员年休假通知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局党委对全局干部队员的关怀,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进一步严格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时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在每年度的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统筹安排本单位人员当年度年休假。

二、执行标准

(一)在编在岗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累计工作年限按照足年足月计算。

(三)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2015年度自1月1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计算年度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且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请事假的按照实际事假天数抵减当年年休假天数。请病假未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的,按照请事假计算。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关心干部队员生活、维护干部队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

奋工作,甘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认真贯彻落实好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合理安排、统筹计划。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制定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计划。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年休假,确保正常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局属各单位每月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20﹪,单位班子成员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时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0﹪。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和人员较少的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假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严格落实《AB岗零缺位工作制度》,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坚决杜绝工作空档。

(三)严格审批、及时备案。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于

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局人事科审批,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年休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变动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休假调整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

(四)遵守纪律、文明休假。年休假期间要严格执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使用公车出行,禁止着制服出入各种旅游娱乐休闲场所;要保持通讯畅通,离开本市的需提前告知所在单位;如确有工作需要须及时返回工作岗

位,可另安排时间补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渡过一个文明、轻松、愉快的假期。

机关人员年休假通知 [篇2]

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㈠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㈡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㈠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㈣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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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㈠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㈡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台州市主管领导核准。其他市级领导的年休假由其本人在年初作出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

2、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门意见。

㈢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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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㈣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㈥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底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 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及要求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㈠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㈡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得领取休假补贴,单位不得以经济补偿形式抵作年休假。

㈢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及免费旅游。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更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机关人员年休假通知 [篇3]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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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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