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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承诺书

书信函2.33W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向我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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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劳动监察,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勤政高效,文明礼貌,优质服务。

二、 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劳动监察工作透明度。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时间开展劳动保障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 提高工作效能。认真组织开展常规巡视检查、投诉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实行查处分离,一案一档,专人管理,在60个工作日内结案。实行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会议讨论制度,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 文明执法。我队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语言举止文明,态度热情礼貌,答疑耐心细致;对不是职权范围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当事人应去的部门。属我队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对于投诉举报热情认真

接待,制作询问笔录,待调查处理以后,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务必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着落。

五、 搞好入区企业服务工作。做好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有计划的组织入区企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完善劳动保障和谐园区建设。

六、 完善制度,减少环节,公开程序,阳光作业,对越权办理,违法办理以及在办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公开通报查处,绝不姑息。

七、 强化监督,坚持纠、评、建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欢迎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聘请的监督员对我队的行风进行明查暗访,监督指导。

劳动监察支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公开承诺书

一、接待来访、投诉举报

1、接待群众来访、投诉举报,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推诿,不拖拉,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2、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随报随接,做到件件记录在案,认真落实;

3、接待来访、投诉举报时,听取陈述耐心认真;

4、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时,解释政策清楚准确;

5、为举报人保密。

二、受理投诉举报

1、案件简单的,当场进行处理;

2、对符合受理条件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3、立案处理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执法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少于2人,主动向用人单位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做到仪表端庄、依法行政;

2、工作中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3、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

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时,实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5、公开程序,阳光执法,杜绝越权办理、违法办理以及违纪办理现象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荆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

一、依法行政,履职尽责。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二、规范服务,创先争优。加强举报投诉服务大厅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坚守“四最四零”窗口服务承诺,做到举止得体、服务热情、受理及时、处置妥当,争创优质文明服务窗口。

三、严格执法,提质增效。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劳动用工年审等工作,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发挥“两网化”管理作用,实现监察业务下移,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四、完善管理,建章立制。结合绩效管理及目标考核,不断完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不断推进执法服务和机关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五、强化监督,勤政廉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打造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劳动保障监察形象。

武昌区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承诺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证明身份。

二、告知被检单位或个人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式、方法。

三、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理,从证实有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报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或个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六、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决定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的三日内做出。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