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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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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生产部门,在发展上,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建筑业发展的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建筑业发展的建议篇一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D3个特级资质、20?D30个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三是实施大市场战略,以重点工程和高技术含量工程为主导,巩固省内市场;以北京、上海、西部和东北为重点,拓展省外市场;依托国内外大承包商,以劳务合作和工程分包为突破口,开拓海外市场。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为建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解决其开拓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

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

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xx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

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建筑业发展的建议篇二

大建设给建筑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推动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建筑业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完善显示公平价格的调价机制

建筑工程因施工工期长的特点,决定其受材料、人工价格因素影响很大。而影响材料、人工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是施工企业无法预测的,如:政策变化、国际环境、节能减排、需求变化、矿产资源管理、地方建设规模等等。建筑工程实行包死价、施工企业承担无限风险是不科学和不公平的,其结果是偷工减料、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各种纠纷不断等情况发生。因此,完善显示公平价格的调价机制十分必要。建设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承担风险的幅度和范围,并加强监管,保证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

建筑市场是过度开放的市场,市场准入标准低、不落实,全国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受限制的进入各地建筑市场,皮包公司、违法挂靠,造成建筑市场竞争环境越来越恶劣,阻碍了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1、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审查、监督机制,选择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入市场。

外省进入本地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是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外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必须设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及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一级建造师,并应缴纳不低于150万元的保证金。进入本地市场的外省企业应是注册地省级以上先进施工企业,近三年完成过不少于三项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上的房建工程或市政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的审查和落实,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2、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外来施工企业定期考核制度,对进境满一年未承接施工任务、皮包公司、违法挂靠、行为不良、扰乱招投标市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合同违约、拖欠民工工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章的施工企业予以清出市场,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持经考核合格的《进境备案证》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合理确定“合理低价”

推行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办法已经演变为“最低价中标”,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一套科学的商务标评标办法和合理的评标过程,专家评委难以确定“合理低价”。

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商务标评标规则和办法,为合理确

定“合理低价”提供依据。

2、改变“即投即开”的招投标方式,为专家评委提供一个合理的评标过程。专家评委在未熟悉图纸、不知道现场条件、没有时间仔细研究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其评标结果不可能是合理的。

3、提高专家评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在以商务标为主要评标因素的评标过程中,要求专家评委要有很高的造价专业水平和能力。专家评委的管理部门除选择有较强造价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外,还应不断加强对专家评委的专业培训,提高评标质量。

4、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除严格按清单规范编制清单控制价外,还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以合理低价为原则拟定合理报价范围,专家评委有权对合理报价范围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整,投标报价在专家评委最终确定的合理报价范围内为有效报价,然后以抽签方式在最终确定的合理报价范围内确定中标价,这是当前比较合理的商务标评标办法,可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

四、建立优选承包商制度,扶持地方企业发展

地方建筑施工企业是地方建筑业发展的主力军。保护和扶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是促进地方建筑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很多外省市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建立优选承包商制度,不仅可以扶持地方企业发展,也可保证政府项目的建设。优选承包商是以地方施工企业为主,经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评价产生的(外省企业可以占10%左右)。除特殊工程外,政府建设项目均由优选承包商承建,承包价格以合理低价为原则由政府确定,施工单位从优选承包商中摇号产生。优选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过程中实行违规清出制度。

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计审价工作的监管,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引起建筑业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纠纷的症结所在,也是阻碍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应有作用,加强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前完成与施工单位的竣工审计决算,并签订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协议,否则,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明确劳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劳务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

劳务公司应承担劳务组织、工人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工资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在本地建筑市场,劳务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建设主管部门有责任加强劳务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特别要规范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和其应承担的责任。

  建筑业发展的建议篇三

〔按〕最近,北京市建委、税务局、建设银行联合颁布了《北京市建筑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建筑企业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种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依靠技术进步促进行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都缺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积极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技术经济政策。现将《北京市建筑企业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暂行规定》摘发如下,供参考。希望各地能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以推动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有关情况请及时通报给建设部科技发展司。

一、建筑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正式施工图设计提出修改意见,采用新技术成果,经设计单位采纳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2.在工程项目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有效期为鉴定后1~3年),并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

3.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证生产安全的;

4.促进利用工业废料,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的。

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改进工程设计、降低工程造价所节约的建设资金,百分之五十作为建筑企业利润;百分之五十进入成本,其中分配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二十、设计单位百分之十、建筑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建筑企业均应建立技术进步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其资金来源:

1.由利润留成中提取,其数额不低于总产值的千分之二;

2.由实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而获得的收入或节约的资金中提取百分之二十。

四、实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奖金),直接发生在工程上的可列入成本;属于改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由企业的技术进步基金开支。

五、对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建筑企业对提出和实施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项目的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作用突出、效益显著的,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数额。奖金应直接发给有关人员。

六、建筑企业科技委员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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