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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建议

书信函1.78W

建立现代化税务稽查体制的思考及建议

税务稽查建议

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特点是通过设置多套账(内外账)及用个人银行卡进行账外资金循环,真票假开、代开等涉票违法行为由单体行为转向行业协作,达到降低行业整体税负,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利用电子软件作账后,账的更改、隐藏、复制、变种,多套账并存都变得非常的便利和容易实现,使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稽查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税务稽查工作的观念、方法及手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税务稽查形势,国税稽查部门亦应因势而动,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制。

一、应建立现代化的国税稽查队伍。

(一)树立现代化稽查的理念。稽查人员是税务案件查处的实施者,应及时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化、信息化税务稽查的理念,掌握信息化查账的技能和方法,与时俱进,提高认识,并在具体案件中实践、摸索,积累查办此类案件的经验,改变与信息化管理企业在观念和技术上的不对等。

(二)加强稽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在信息化条件下,税务稽查人员的信息化技术水平显得至关重要,外行查不了内行,稽查过程也是双方素质与水平的智力较量,毕竟被查方付出的是真金白银,是切身利益,通过培训及时更新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打破技术门槛,并转变传统稽查的观念,建立现代化的稽查观,取证观。通过培训使稽查人员俱备应对当前信息化稽查的能力,培养税务稽查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应建立和完善日常职业培训、骨干力量培训、专项课题培训等稽查培训机制。

(三)建立稽查人员的技能等级制度。应与稽查人才库建设相结合,采用考评结合的办法,确立稽查人员的稽查技能等级,以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自豪感,优越感,能体现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其作为在大要案查处,主协查人员配置上的重要考量。

(四)加强稽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税务稽查工作对稽查人员的要求较高,要求税收业务知识全面,懂会计核算,又要有税务稽查的技巧及工作的方法,案件的查处质量,是否能查深查透与稽查人员的水平经验息息相关,成熟的稽查人员都是在案件中逐步培养出来的,当前的困境是稽查部门留不住人,由于稽查工作要求高,责任大,税务干部不想做怕做税务稽查工作,稽查骨干培养一个走一个,因此加强稽查的专业化建设,保持稽查骨干力量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稽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应与技能等级制度的建立相结合。

(五)充分整合现有稽查资源。税务稽查工作不仅面临信息化带来案情的复杂性和取证难的问题,而且还面临地方政府部门错综复杂的关系压力。把稽查力量相对集中盛市一级,并打破县域设稽查机构的方法,可相对减少外界的干扰,提高案件的检查力度。宏观上可以扩充盛市一级稽查局的'检查力量或撤并县域级稽查局等大手术,大动作,微观上可通过抽调稽查人才库人员,以下查一级等方式,统筹盛市、县三级的稽查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稽查人才库人员的作用。

二、应建立现代化的稽查信息系统。

(一)应有准确的选案子系统。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环节,是税务稽查的起点和基础,选案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案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校应建立完善的选案指标体系和选案分析方法,规范选案的操作程序,实现选案的精细化管理,使稽查工作选得准,查得深,审得清,了得结。

(二)应有全面的查前分析报告子系统。该系统应能自动整合税务部门已采集的各类业务数据资源,主要是能自动搜集征管系统、金税发票系统、纳税评估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中被查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信息,并自动生成查前分析报告,把检查人员从各类繁多的信息查询中有效解脱出来,在报告中应列明如下信息: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包含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对公账号等),申报纳税情况(年度申报销售额、税收优惠,年度税负率,销售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年度间的增减变化情况),发票领用情况(专用发票开具份数、开具金额,开具的特点,如开具的对象是分散还是集中,省内外开具的单位及份数,及各年用票的增减变化情况),稽查评估情况(是否有过稽查评估情况,属哪个建模行业,参照行业标准是否异常等),出口退税企业的退税情况等,该报告系统应使稽查人员能够直观、全面、方便的获得被查企业的一手信息,方便稽查人员制作检查预案,也方便稽查局领导对案件的把握。

(三)应有稽查案前分析报告子系统。该系统应在查前分析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加上利用在检查过程中电子查账软件获取的企业财务数据,及现场检查中从业务管理系统中导出获取的进、销、存数据,银行电力等第三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的功能,是电子软件运用的延伸,如果涉税企业的进销存业务存在多个电子账套,应对这些套账在同一时段的销售、库存和采购进行差异比较,并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申报信息进行比对,首先区分出哪一个套账是税务申报账(对公账),哪一套账是比较真实地反映涉税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企业内账)。确立企业的真实套账后(内账),该系统应能利用分析模版分析出企业内账上的销售额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的差异及明细差异(销项差异,内外账差异),销项发票的疑点数据(以现金收款的账务),企业原材料采购账务和进项发票的差异(进项差异),进项发票的疑点数据(以现金收款的账务),同时可利用发现并提取的企业用于经营的私人银行卡的数据与发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开还款,虚抵回款的情况,分析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指出取证方向。

(四)应建立信息化稽查案例库子系统。对在信息化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经典成功案例应建立案例库,总结信息化检查的工作亮点(如数据恢复方法,数据比对方法等),梳理违法企业涉税作案的方式、方法、手段和特点,反映税务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以实现方便稽查人员查询借鉴和学习共享。

(五)应建立稽查综合事务子系统。一是将稽查综合部门的各类综合事务如稽查报表的统计,大要案件的报送,稽查案件的督查、督办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应能自动生成各类稽查报表的数据,理顺综合事务,提高处理综合事务的效率,从而将更多的综合人员转化为稽查人员,充实稽查力量。二是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查询库,方便检查人员、审理人员对法律条文的运用。三是提供税务稽查文书的模式样本,统一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格式和运用。

六是应建立国税稽查执法QQ群。QQ这个信息交流工具的运用非常的普及广泛,且几乎不需成本,也非常的方便,建立国税稽查执法QQ群,可以使税务稽查人员之间跨地域互相交流稽查思路、稽查经验和稽查方法。

三、应有现代化的取证方法。

掌握一般的电子取证方法是现代稽查人员应掌握的基本技能,在现场检查中,如果是当场可以确认问题的,应当场打印取证,通常是电子文档较多,现场情况复杂,不能一时判断,而需带回检查,这就要求稽查人员掌握电子取证能力。

(一)查找企业电子文档并制证的能力。一般作法是利用系统的文档搜索功能,输入*或XLS等后缀名,有些企业用的是WPS等软件,应输入相应的后缀名,搜出后全选右键选压缩,这样就会连路径一起压缩,防止同名复盖,对搜索出来的电子文件由企业当事人进行现场区分确认后,复制一份到U盘后(有刻录机的,应刻录)当场由企业相关人员签注,将U盘或刻录盘进行封存,签注最好是以搜索界面截屏打印的资料上签注,同时不要忘了对压缩文件和数据库文件进行搜索。有些查账软件有这个功能,与自行搜索区别不大。

(二)现场操作分析企业软件并制证的能力。首先是要发现企业是否有在用的业务管理软件,(1)看桌面和程序菜单栏中是否有相关软件;(2)检查是否有数据库文件;(3)在IE的收藏栏和地址栏和历史记录中是否有相应的链接,并判断服务器主机地址。发现有相应的软件后,立即责令相关人员打开,并现场查看,一般是看查询统计功能,对统计出来的销售及成本数据与查前准备中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有出入的应立即截屏打印,截屏打印的操作是按PRTSC键,打开画图程序,选择粘贴,就会把电脑屏幕显示的界面作为一个图片复制到画图程序中,选择打印就可以将界面打印出来,并当场签注,能够将相关数据导出成电子表格和文本的,应将数据导出并复制到U盘中,并办理取证手续,如果现场能够发现确认企业利用QQ及QQ群和商务通等网络工具用于经营业务联系的,应提取其与联系业务有关的聊天记录和相互传送的有关业务文件并打印制证。

(三)综合分析证据的能力。将电子资料文档转化为纸质证据之后,应针对企业相关人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对电子证据来源,所反映的内容,获取地点,过程,方法等细节在询问笔录中予以固定,并以此为线索固守拓展其它证据如对应资金账号的流水及凭证,账外的实物出入库单等。

同时,在企业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企业的电脑及系统的操作,应尽量由企业当事人进行操作,稽查人员主要是监督操作和发出操作指令,尽量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责任争议。

四、应有现代化的电子稽查装备及手段。

(一)提升稽查装备水平。除装备各种稽查信息软件、查账软件、数据分析工具、数据恢复软件外,还应装备主查人员各种便携装备,今年省局对省稽查人才库人员配发了便携电脑和移动硬盘,但还不够,还应配备摄像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等。一要对查账软件的配备还没做到一个县稽查局一套,建议应配备到位,二要应对稽查部门配置国税稽查标志车,以加强稽查的社会影响。三要对一些举报案件不宜当地国税部门配合的,还应装备电子导航定位系统或电子地图。

(二)降低个人储蓄账户的调查权限。当前涉税违法活动中,用个人储蓄账户进行账外循环的现象极其普通,由于企业采用软件做账及用信息化管理经营后,电子数据的隐匿、转移、销毁极易实现,税务部门取得真实的电子数据难度很大,个人银行卡的资金流水由银行管理属第三方证据,证据力较强,且不容易灭失,因此对个人银行卡的检查在案件查处中显得非常关键,往往是案件的突破口,但《税收征管法》中规定对个人储蓄账户进行检查时必须经设区的市一级税务局局长批准,提高了门槛,使税务部门对个人账号的检查慎之又慎,畏首畏尾,相比公安经侦部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对嫌疑人的所有账号都有权检查,作为经济的重要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参照公安经侦部门的权力与手段,修改降低《税收征管法》对个人储蓄账户检查的门槛,给税务部门较充足的权力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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