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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矿产卫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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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矿产卫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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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矿产管理方式和属性来看,我认为不宜设立矿产卫片。

第一,耕地保护是基本国策,土地征收出让是政府权力,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土地违法的责任追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而矿产管理是部门管理,并不像土地那样设定红线,也没有经济指标、用地指标的硬约束。刚性要求不同,监督方式也应有所不同,所以不宜设立矿产卫片。

第二,矿产卫片对矿的属性并没有全面反映,涉矿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而矿产卫片并没有体现出矿的属性,不仅无法反映开采矿种,对越界采矿也不能洞察,顶多能够发现某处有个矿,但这样的“发现”依靠各级国土部门动态巡查就可以发现,用得上动用卫星来侦察?至于发现的建砖瓦窑、挖砂等行为,首先是违法占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土地卫片来反映,因为对矿产违法行为的纠正不能靠征收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来完善,依据矿产资源法处罚,只能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无法解决恢复土地原状问题。

所以我不赞成设立矿产卫片。

现在这样不分主次,胡子眉毛一把抓地设立卫片,实际上是上级不相信下级,犯了主观主义毛玻国土部制定的工作规范精细严密,犹如一份可以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研究成果,实际操作异常繁琐,究竟有多大必要呢?没有意义。盲目依赖技术手段,是技术拜物教作祟,而且投资资金不菲,让基层填写繁琐的报表,疲于应付,实在是劳民伤财作用校本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可以为辅助土地变更调查、复核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提供技术手段,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并未实现这一愿望。

据了解,国家购买一套覆盖面3600(60×60)平方公里的影像数据需要5万元人民币。还原1平方公里图像,后期处理费用约需人民币80元。联系到人民日报不久前刊登的《全国土地调查窝案背后》揭露的内幕,使人不能不怀疑,动用如此巨大财力是减轻了各级国土部门的劳动强度还是提高了行政效率?都没有。反倒是不计行政成本,挥霍国家财力,徒增行政成本。

现在整个国土系统一年只干一件事,一件事干一年,什么事?卫片执法监察。这就是国土文化的体现?各地发展不顾及科学发展观,而让从属地位的国土部门来查处,除了做做样子、凑凑数字,让报表好看一点,把官老爷打发走之外,究竟能有多大效果?卫片对重点项目大量占用优质耕地无能为力,但对于卫片反应的.农民占用一二分地建住房一定要查处纠正到位,因为消灭一个图斑就少一个被问责的压力,这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西瓜。

实际在矿政管理方面,国土部应强化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的落实,重视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根据近年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了解,目前普遍存在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不承担矿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而由矿政管理机构承担的现象。这种做法将查处土地违法与矿产违法相割裂,没有形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盘,实际上不利于对矿产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不是仅仅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也包括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若是把查处矿产违法案件交由矿政管理机构承担,那么按这种方式,土地违法案件也应交由耕地保护机构查处,没有必要专门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显然事实并非如此。目前矿政管理机构人数不多,而且大多数还担负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论是力量还是职能都不适合担负执法监察工作。为此,有必要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和《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通知》明确:“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因此要拧成一股绳,按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共同做好涉矿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在执法程序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与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程序完全一样,没有特殊要求或不一致的地方。

标签:卫片 矿产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