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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杏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材料

汇报2.87W

尊敬的李杰副县长和检查一行各位领导:

2017年银杏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材料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银杏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向李县长、沙乡长等检查组一行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银杏乡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向你们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年以来,我乡按照省、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刘奇葆书记关于“环境治理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死角延伸,攻坚破难,一抓到底”等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 “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为目标,以“五十百千工程”和“环境优美示范工程”为载体,以“六子”、“五乱”治理为突破口,把综合整治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灾后农房重建相结合,通过“塑风貌、抓典型、重常态、建机制、促长效”,奋力拼搏,强势整治,城乡环境面貌显著改善,确保了4.19旅发大会、5.12重大接待活动圆满成功。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机制”进一步健全。1、管理机制。一是成立了以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了环卫所,具体负责全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二是召开了村民大会,签订了《银杏乡

环境综合治理村规民约》,为规范乡村环境卫生秩序整治,建立了长效机制。2、考核机制。制定了《银杏乡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制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并签定了目标责任书。3、投入机制。实行“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资金保障机制,并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综合整治。

4、市场机制。通过比价选择,与银杏乡卫生清理服务点达成总费用为42万元/年的环境卫生保洁协议,由其负责全乡垃圾清运工作。

(二)“面”上工作整体推进。出动车辆300余台次,人力3175人次,强力推进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建筑工地、采沙场、车辆停放管理,工地乱象、沙场乱象、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加大市场整治,基本取缔了以街代市、占道经营的行为,逐步形成了“坐商归店、流商归市”的格局。三是强化乡容村貌治理工作,栽植绿化树3000余株,新投放垃圾箱15个,建立垃圾池7个,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点1个,添置垃圾清运车1辆。四是规范建设行为,开展乱搭乱建专项整治,共拆除乱搭乱建20多处,清理广告乱贴乱画30余处。五是大力规范国道沿线洗车加水点,初见成效。

(三)“点”上工作亮点突出。1、农房风貌大为改观。按照打造“藏羌驿站”的总体定位,集中对国道沿线、新农

村建设示范村东界脑村农房进行了农房风貌补缺提升。2、“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成效明显,东界脑村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环境优美示范乡村。

二、主要做法

(一)抓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为扎实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乡成立了以乡长任组长,党政班子其他副职成员为副组长、分管副乡长为执行组长、乡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划、部署、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工作组、督查组,明确了各组(室)的职责、任务、整治的重点及区域。各村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了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一是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各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形式,认真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内容和相关要求,使之家喻户晓。二是通过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文明行为、文明理念、文明方式宣传到千家万户,发动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并参与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行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三)抓示范带动,整体推进。一是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点带片、整体推进的思路,组织部分积极性高、有代表性的农户先行实施,通过示范点带动,促进工作的整体推进。二是充分发挥集镇居民、乡直部门在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狠抓关键部位的整治,重点抓好集镇主干道路、集镇道路出入口的整治,特别是对集镇、村居及住房集中区、背街小巷进行了集中清理。

(四)抓机制建设,逗硬奖惩形成了“健全一套班子,细化两个目标,完善三项制度”的长效机制。1、健全一套班子: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2、细化两个目标:一是细化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要求。二是细化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和区域。3、完善三个机制:一是投入机制。实行“受益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投入办法,通过“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综合整治。二是管理考核机制。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机制。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如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排在全县后三位,对乡长、分管副乡长、驻村领导给予2000元的经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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