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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咨询热

劳动合同法》成咨询热点

劳动合同法 咨询热

“通过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可以更加深刻的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尤其是对于企业主来说,了解得越深入,就越能避风险。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建设,意义重大。”来自孝丰镇分管劳动保障的副镇长施霞说出了她的心得体会
  “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来自县公安***大队教导员曹学莹告诉记者。

日前,县普法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局邀请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刑金昌作《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来自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乡镇开发区的相关人员300多人参加了讲座。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棠委会底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1月1日新政策的实施打好基础,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已经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法律宣传活动,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取得了积极效果。
南海网12月18日消息:有读者哭诉劳动权益受到不公平待遇,有读者愤怒谴责老板无良——今天,本报关注我们身边的《劳动合同法》热线传来诸多百姓心声,让亲临接听热线的官员和专家感触良多:目前劳动关系确实存在很多亟待规范的严重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太及时了。

企业不肯签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维权难,是来电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位姓李的女士来电说,自己受雇协助别人装空调,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三亚一位张先生也反映,没有劳动合同,老板给工资十分随意,自己却敢怒不敢言。 不少读者投诉,有了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同样随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虽然约定了工资,却随意调整。一些企业长期加班加点,且加班费极低。

琼海的王先生投诉说,劳动合同中工资没有明确约定,老板最初说的工资是800元,后来又改为600元,而且,发工资时只让签名,不给凭证。 “设咨询热线,做劳动者朋友”,本报关注我们身边的《劳动合同法》热线开通后,数百来电、邮件,几乎将电话打爆、邮箱挤爆。对读者反映的线索,本报已进行整理,将转交相关部门。其中读者反映的一起典型规避行为,本报今晚已迅速转交给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午报讯(记者 赵新政)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在今年元旦的实施,本报同步开通了热线答疑专栏。在1月份22天的工作日内,负责热线答疑兼接新闻热线的于老师日答疑达50多人,平均通话时间五六分钟。综合分析这次热线答疑活动,从直接受理的1200多个咨询电话来看,咨询人员的构成、咨询的问题与以往明显不同,呈现出三大特点。
其一是“一线职工咨询增多”。以前和现在咨询劳动合同问题的多是职工个人,尤其是企业生产一线职工较多,涉及的问题多是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上三险等。
其二是“用人单位空前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人力资源、工会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也开始关注劳动合同问题,加入到劳动合同问题咨询者的行列,这个群体关注的问题比较深刻而且重大,譬如是否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个合同与过去的“铁饭碗”有什么不同等。
其三是“事业单位也有动作”。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职工开始咨询劳动合同问题了,这在以前是少有的,据此可以判断《劳动合同法》在这些单位受到了少有的重视,规范用工开始动真格了。
此外,这次关注的重点也有所集中,无论企业还是职工,都期待了解无固定期合同签订的要件、细节与内容。
“我想把工作稳定下来,想跟公司签个长期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我的表现和要求,于去年跟我签了一个五年期劳动合同。”职工小汪说:“这样一来,我要履行完五年合同再签一次合同之后,才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这是不是比其他签一年期合同的职工吃亏了,有点儿鞭打快牛的感觉?”
事实上,还真有用人单位为规避签两次合同后,接着就要与职工签无固定期合同的顾虑。黄老板说,他的企业五年后还不知道会变成什么样子,如果短期合同到期后都变成无固定期了,企业这时不行了怎么办,那不是既害职工又害企业吗?所以,他跟职工都签了三年期合同。
魏老板的苦恼是他遇到一个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这个职工达到了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他怕签了这样的合同被这个职工粘上,想辞退人家又涉嫌违法办不到,他不知道怎样处理这件事情才合乎法律规定。
黄老板的做法和魏老板的顾虑,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对劳动合同续约的否决权受到了《劳动合同法》限制,依法促进企业不得不在劳动制度方面采取对长期发展更加有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不签合同、或签短期合同、违法合同的行为,显现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劳动关系的立法思想。
其实,魏老板的顾虑同样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即先与职工签合同,使自身不违法。然后,依法解除合同时给职工一定经济补偿,达到解雇职工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中有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以前《劳动法》所没有的,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解雇方面的权利。所以,企业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不会回复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铁饭碗”状态。


标签:合同法 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