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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救助政策基本解答

社会救助是在社会成员因个人原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由政府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工作救助政策基本解答,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社会工作救助政策基本解答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问:什么样的人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答: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收入)低于我县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540元,农村389元)。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5920元,农村低于18672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问:怎样申请“低保”?

答:申请“低保”的流程是: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民政核对机构核对→民政局调查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凡认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第二步: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步: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通过救助系统报县民政审批。

第四步: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自接受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并送达相关委托单位。

第五步: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核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民政网和政府网上长期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申请“低保”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已分户、出嫁的儿子、女儿)。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4.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回执;

5.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民政助理员调查核实报告;

问:低保救助金是怎么确定的?

答:低保金是按低保标准减去家庭月人均收入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确定的。一般情况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农村村民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最高为低保标准。

问:低保户审批后是否长期享受?低保金是否不变?

答:低保户审批后不是长期享受的,而是实行动态管理的。对纳入低保家庭的低保户实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也就是说低保户是动态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或减少、低保金也会进行减少或增加的调整。当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要退出低保。县民政局每年组织一次年审,乡镇(街道)每半年复核一次,村(居)委会每季调查一次。通过调查发现收入增加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凡发现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问:申请“低保”需多少时间?

答:从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到审批最少需37个工作日。其中:乡镇(街道)自受理起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对,并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以上,民政核对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对,民政局自收到核对机构核对报告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审批。

问:申请低保有时间规定吗?

答:没有。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随时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问: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问:家庭收入指哪些内容?

答: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问:转移性收入是指哪些收入?

答:转移性收入是指以下收入:

1.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2.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3.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5.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6.偶然所得。

问:赡养(扶养、抚养)费如何计算?

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问:家庭财产指哪些内容?

答: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船舶及其他财产。

问: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居民怎么计算收入?

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包括赡养、抚养、扶养收入)低于我县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即城镇每人每月低于810元,农村低于583.5元)。

②城镇居民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5920元,农村低于18672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⑤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问:申请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重残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条件,持有第二代二级以上《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请”重残保障”。

问:如何申请“重残保障”?

答:申请“重残保障”与申请“低保”程序相同。

问:申请“重残保障”需什么材料?

答:申请“重残保障”的申报材料在申请“低保”的基础上,增加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即可。

问:每月“重残保障”金是多少?

答:“重残保障”金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即城镇居民每人每月540元,农村389元。

问:享受“低保”与享受“重残保障”是一样的吗?

答:“低保”与”重残保障”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享受人数不同。“低保”享受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重残保障”只有重度残疾人本人享受;

二是救助标准不同。“低保”金是补差的(即低保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一般情况城镇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农村不少于80元);而“重残保障”金是全额的(即城镇每人每月540元,农村389元)。

三是享受优惠政策不同。如“低保”户每月免费享受15度电,免交有线电视视听费;“重残保障”则不享受。“低保”与”重残保障”的医疗救助比例也不同。

问:“重残保障”与“低保”可以相互转换吗?

答:不可以。“重残保障”与“低保”申请条件不相同,只要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残保障”可以申请“低保”,低保户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可全额享受低保金。

问:“重残保障”是长期的吗?我县有多少重度残疾人享受“重残保障”?

答。不是的。“重残保障”也是动态的,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1.5倍或其他条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时,也要取消”重残保障”,凡符合“重残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随时可以申请“重残保障”,今年1至9月全县新增“重残保障”59人。通过核查凡不符合条件已享受“重残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也要取消“重残保障”,今年已取消“重残保障”120人。目前我县有1072名重度残疾人享受”重残保障”金。

  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答:具有浦江县常住户籍、参加浦江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原称五保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4.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问:如何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答: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并通过救助系统上报→民政核对机构核对→民政局调查、审批。

问:医疗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①特困供养人员,其住院核报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全额救助。

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其住院核报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剩余部分按70%比例予以救助。

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起步线为10000元。其住院核报费用在扣除种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予以救助。

④“因病致贫人员”,救助起步线为30000元。其住院核报费用在扣除种类医疗补助、医疗报销、经济赔偿后,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

问:哪些人可享受门诊救助?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以下三种对象可享受门诊救助:一是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600元;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慢性病患者,每人每年300元;三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成员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等病种(或治疗方式)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问: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哪些材料?

答: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

4.无救助证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人员需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村(居)委会公示回执等相关材料等;

5.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发票和出院证明;

问: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没有最高限额规定?

答:有。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问: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时间规定吗?

答:没有。凡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申请,但前一年的救助截止日期为下一年的3月31日。

问:有些困难户不符合“低保”、“重残保障”、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还有其他的救助吗?

答:有。如不符合“低保”、“重残保障”、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户,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问:哪些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答:以下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问:如何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后通过救助系统上报→报县民政局核实审批;情况紧急的,先发放救助资金,再按照规定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问: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需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

4.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及赔偿证明等相关材料;

5.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回执。

问: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是多少?每年可申请几次?

答: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一般情况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2000至5000元。同一户同一原因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问: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有时间规定吗?

答:没有。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可以随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