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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汇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济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汇总

  重点考点一:服务期违约金算法

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一个考点,其中重点考察服务期的算法,许多同学对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掌握不准确,我们在此作详细阐述,希望大家一次掌握。

关键点1: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并不包括针对全体职工的一般性培训,必须是付费的专项培训(如出国进修等)。

关键点2:最高可约定多少违约金?违约金的额约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比如单位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关键点3:培训费在违约金中该如何分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10万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5年,则每年分摊培训费用2万,若劳动者已经服务三年,则还剩二年未完成,剩余二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2*2=4万。则此时违约金不得超过4万元。

  重点考点二: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一种是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反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种即是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后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竞业限制条款考察的重点为对用人单位的限制。

关键点1: 竞业限制条款的涵义?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展相关活动。

关键点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简称“高管、高技”),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关键点3:竞业限制条款的时间限制与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的最长期限为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再负竞业限制义务。

关键点4:劳动者违约如何处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重点考点三: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司法考试一个常考问题,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点1:试用期期限最长是多少?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确定。

第一,试用期为零,即不得约定。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最多1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最多约定一个月;

第三,试用期最多2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最多约定二个月;

第四,试用期最多6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约定六个月。

除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况之外,另外三个期限可以简记为126邮箱,“”。

关键点2:劳动者转岗能够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转岗还是劳动者离职后再回原单位,均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关键点3: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另外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键点4:试用期内是否能少发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工资或者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二者以较高者计算。

  重点考点四: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

社会保险被简称为“五险”,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五险”中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费;其余(养老、医疗、失业)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小知识点,但是易混。需要大家特别记忆!

  重点考点五:土地确权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确定的状态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确定的前提下,侵权人对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侵害纠纷。两者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迥然差异,在司法考试备考中应格外注意。

一、土地确权纠纷

(一)土地确权的行政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比如两个村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方为个人或两方均为个人的确权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

土地确权为行政处理前置,必须经过行政处理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以上政府确权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存在行政诉讼问题。

二、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下的民事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行政前置问题。

  重点考点六:临时建设的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大家往往比较陌生,但复习司法考试不可不知!

第一,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者超期未拆除的,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造价工程一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在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均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管理。

  重点考点七:农村宅基地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问题,出题考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非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小产权房不合法的主要原因。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没有期限限制,即可以永久使用。

四、宅基地使用规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

五、宅基地转让后果。出租、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

  重点考点八: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

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的两条基本途径,性质不同,各自内容规定也不相同。请大家比较把握。

一、土地的出让

1.土地出让需要支付对价。有偿,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

2.有使用期限。分别如下:(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科教文卫50年;(4)商业、娱乐40年。

3.出让性质。性质为合同行为;发生争议为民事诉讼。

二、土地的划拨

1.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出让国家不收取土地费用,为免费划拨;当事人仅需支付补偿费、安置费等拆迁费用,国家不获取收益。

2.无使用期限。国家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限制。

3.划拨对象。划拨对象为:(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社会建设和公益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如三峡大坝);

4.性质。性质为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重点考点九: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和机构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将《不动产登记条例》列为考试内容,为新增考点,大家复习过程中必须注意。

一、不动产登记对象

不动产登记对象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提示: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指登记房地产,房屋仅是其中一项内容。

同时,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上所有的不动产必须在同一个登记体系下进行登记和公示。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全国不动产登记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即国家层面由国土资源部负责。

(二)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

地方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即地方确定哪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地方政府选择,但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不动产登记一般由县级登记机构登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本级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即原则上由县级登记,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决定由本级登记也可以。

  重点考点十一: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与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后一个重点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如何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平台的建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机构的信息统一接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实时共享。

第二,信息共享。A:信息来源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共享。[释义]房屋、土地、林地、海域的使用权即来源于以上几个部门的审批,以上部门应当及时与登记部门共享。B:使用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有义务保密。[释义]国土资源部在取得信息后应当与其他部门共享,其他部门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机关能够查询,并非所有群体都可以查询。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B: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重点考点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保护法历来考察的重点,今年仍不可忽视。惩罚性赔偿以产品欺诈、产品缺陷为前提,分为商品本身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

一、商品本身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提示】本条针对商品、服务本身。

二、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提示】本条针对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损害,注意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损害,比如电热毯起火没有伤到人,只烧毁其他物品,此时仅赔偿物品价值,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人身损害和商品本身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一并适用。

  重点考点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

《银行业监管法》2014年没有出题考察,2015年重点注意出题可能性。该部分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职责的划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为:

(1)批准办理结汇、售汇;

(2)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3)规定同业拆借;

(4)规定利率、交存存款准备金;

(5)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二、银监会职责主要监管: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3)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4)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

(5)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规定的;

(6)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7)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

(8)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9)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注意两点:第一,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实际上是假账行为;对假账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有权监管。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只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并不是监管所有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债券即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围。

  重点考点十四:银监会强制整改权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规则经营,违反规定的,银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严重违法的,由银监会或省一级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整改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分红)

(4)限制资产转让;(资产)

(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股东权)

(6)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人事调整)

这是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严重违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整改措施,其中不包括限制工资和责令裁员,需要进行对比记忆,避免混淆。

  重点考点十五: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法》修改后的一个重要新增内容,近几年司法考试必然有所涉及,大家复习时予以关注。

关键点1:诉讼对象。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不仅包括传统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事件。

关键点2: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为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环保组织;有两点要求:第一,在设区的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保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关键点3:诉讼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提起诉讼的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

关键点4:诉讼时效。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重点考点十六: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政府的责任,作为对环境问题的强力回应。政府责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关键点1:农村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的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

关键点2:政府的环保考核。新环保法纳入了对政府官员的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环保部门及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关键点3: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

关键点4:引咎辞职制度。地方政府及县以上环保部门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点考点十七: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

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经济法中新增加的两个公益诉讼制度,两个制度有所不同,应对比记忆。

关键点1:公益诉讼对象。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并不包括侵害个别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个别侵权由消费者自己起诉。

关键点2:公益诉讼方式。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即有两种方式:一是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二是依照本法直接提起诉讼。

关键点3:起诉主体限制。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即A:中国消协或B:省级设立的消协可以提起,再往下如地市县设立的消协无权提起。这点与环保公益诉讼相区别,环保公益诉讼为设区的市以上成立的环保组织。

  重点考点十八:网购平台的责任

网购平台(如淘宝、京东)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小知识点,但往往容易被忽视。考题中消费者网购受到损害后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关键点1:第一责任承担人应当是销售者或服务者。消费者网购受到损害后应当首先向商家索赔,在找不到商家时才向网购平台索赔。

关键点2:网购平台义务。网购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A:真实姓名、地址+B:有效联系方式,这是网购平台的义务。

  重点考点十九: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的区分

《产品质量法》的核心考点为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两者共同点为均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获得一定赔偿;但重点在掌握二者的区别。

一、认定标准不同

1.产品瑕疵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保温杯不保温、空调不制冷,不涉及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问题。

2.产品缺陷责任为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从程度上,缺陷比瑕疵更为严重,缺陷造成了人身或其他财产的损害。如茶杯裂缝缺陷烫伤消费者或者电热毯起火烧毁了家具,都属于产品缺陷。

二、性质不同

1.产品瑕疵属于合同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出现产品瑕疵以后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索赔,即向合同相对方索赔。

2.产品缺陷属于侵权责任。生产者、供货商、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主体进行起诉。

三、缺陷责任的内部承担

1.生产者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一般承担责任。

2.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在存在过错或无法指明生产者也无法指明供货者的情况下,承担最终责任A:存在过错或B:无法指明生产者也无法指明供货者的情况下,承担最终责任。

  重点考点二十: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未作修改的内容,大家复习时予以关注。

关键点1: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

关键点2: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企

业标准(食品企业制定)三个级别,注意地方标准到省一级,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制定地方标准。

关键点3:国家标准的审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重点考点二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重要的垄断行为,复习时把握两点: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企业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并不反对,但在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不得有滥用行为。

关键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重点掌握推定的情况,一个企业占市场份额的1/2,二个企业2/3,三个企业3/4推定具有支配地位。注意:第一,以上比例仅为推定,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除外;第二,其中有企业份额不到1/10的,排除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点2:滥用行为。滥用行为包括垄断价格(低买高卖)、低价倾销、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六种行为,含义比较好理解。重点注意六种垄断行为应该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题目中需要出现市场份额、优势地位等相关字眼。

关键点3:举证责任。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对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负举证责任。

  重点考点二十二: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在中国表现得尤为严重,目前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块块分割”的行为。复习时注意以下几点:

关键点1: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关键点2:行政垄断的表现。一是限定交易,即限定职能购买某个品牌的产品;二是地区封锁,表现为歧视性收费、歧视性技术要求、歧视性许可、歧视性资质要求及排斥到本地投资等。

关键点3:行政垄断的处理。行政垄断的责任为内部责任,即A: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B: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以上均为内部行政责任,这是行政垄断与经济性垄断处罚上最明显的区别。

  重点考点二十三: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曾经作为考点出现,目前尚未实现统一执法,应注意各机构之间的分工。

关键点1: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负责具体执法,它是反垄断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反垄断指南》的制定。

关键点2:三家执法机构的分工。

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

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之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垄断调查工作。

关键点3:三家执法机构的地方授权。

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地方政府相应的机构授权,但级别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即不包括三家执法机构地市级的相应部门。

  重点考点二十四:混淆行为的识别

混淆行为又叫欺骗性交易,是经营者利用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做虚假标识,诱使消费者购买的行为。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点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该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其他经营者已经获得了注册商标,行为人又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比如“康帅傅”方便面、“脉劫”饮料。

关键点2:侵权知名商品的行为。“知名商品”并不要求商品已经注册了商标,只要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了市场知名度即可,其他人再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构成侵权。

关键点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企业名称和自然人姓名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具有经济价值。如擅自在体育用品使用“宁泽涛”名字。

关键点4:伪造或擅自使用质量标志或产地。如擅自使用绿色食品、纯羊毛、ISO认证体系等标志,或将国内葡萄酒谎称法国葡萄酒等。

  重点考点二十五: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主要考察商业秘密的认定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最后注意反向工程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下:

关键点1:商业秘密“三性”。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用性利益。

关键点2:商业秘密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技术信息,而且包括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等)。

关键点3:侵权方式。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A:直接侵权——以盗窃、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获取;B:后继行为——披露、使用或授权以前项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C:违约侵权——违反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结合)披露商业秘密;D:第三人侵权——明知或应知条件下的侵权。

关键点4:反向工程排除。通过购买产品反向研究出配方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