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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辅导:股东会决议参考文本

导语: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文书内容吧。

2017司法考试辅导:股东会决议参考文本

  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三人,实际到会股东三人,代表50 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四、 公司于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50万股,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0万股,占总股数0%

弃权0万股,占总股数0%

原股东(签字、盖章):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