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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义务导游成为旅游目的地风景线

导语:义务精神是指个人不计较金钱及物质的报酬,为使社会得到改善及发展而自发地参与服务的精神。义务精神的产生乃建基与个人对人及对社会的价值取向,而此等取向又来自个人与人及与社会的互动所产生的经验。所以,义务精神实在是个人对生命的一种积极态度的回应。

让义务导游成为旅游目的地风景线

近期,深圳等地探索义务导游的做法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也尝试采取示范带动的方式推广这种做法,其对旅游发展的创新性推动作用和对提升旅游目的地形象的导向作用值得期待。

区别于旅行社对一般导游在团队组织和讲解方面的综合性要求,义务导游更加体现其工作的主动性、地域性和专业性,而且由于其义务性质的核心理念,参与义务导游的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期待的是收获劳动的愉快和人生价值的更多体现,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些因为不恰当的导购、导览等带来的市场秩序问题,有利于游客获得更加专业、轻松和富有激情的介绍,从而最终有利于旅游目的地逐步树立起开放、诚信、亲善等文明旅游目的地形象。

积极参与义务导游体现了乐于助人、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值得全社会尊敬。导游是一种辛苦的工作,在服务态度上要求礼貌、热情、细心周到,在体力上要求户外的跋山涉水、风里来、雨里去,或者在室内有限空间内日复一日地重复穿梭,在知识上要求科学性、趣味性和通俗易懂,因此被誉为一种“服务看齐空姐、体力赛过运动员、知识比肩教授”的高难度、高要求的职业,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员确属不易。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沟通,义务导游普遍体现着欢迎游客、尊重游客、愿意为游客提供导览和讲解等服务的品德素养和专业能力,他们是城市和景区天然的文明大使、形象大使,在构筑高品质旅游目的地形象中发挥着独特风景线的作用。

引导义务导游有序健康发展,是旅游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义务导游的参与者通常具备许多得天独厚的条件,有对于家乡的热爱和自豪感积极担当营销家乡的使命,或者出于对特定旅游产品的兴趣和自身的专业积累而自信地出任专家型导游,可以让游客得到更加激情饱满、接地气和专业性的导览服务,还可能被义务导游的行为所感化,有更多人在自己的家乡和专业领域,尝试加入义务导游行列,如此不断使义务导游的正能量得到发挥和传播。

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社会化的进程空前加快,各类旅游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信息化带动的智慧旅游进程日新月异,海外游客的来源地不断增加,各类小语种导游供不应求,对于任何一名普通导游来说,要求能够学习和介绍清楚如此类型多、大容量、更新快的旅游目的地和景区信息都是勉为其难的事,要求任何一个旅行社能够配备语种齐全的导游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正是义务导游作为专家型导游参与到导游行列,大显身手的好时机。

当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断扩大,导游,特别是专业导游、小语种导游的'缺口日益凸显,再加上我国北方广大地区存在明显的旅游淡旺季,使得导游作为一种全年全职职业的存在始终面临挑战,许多旅行社面临经营困难,经常想到的是被迫减少长期聘用导游员工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日常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短缺的重要补充,适量引导义务导游发展,有利于保障旅游市场对导览服务的需求。

从义务导游来源看,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自由职业者增加,在城市,一批身体健康、专业能力强的知识型老年人和自由职业者愿意寻找到合适的渠道发挥自身的特长、奉献社会,参加义务导游不但可以与游客交流专业知识,自身也可以借此参加健体活动、结交各方好友,可谓一举多得。

在乡村,许多承载着乡愁和乡村记忆的农民,对于祖祖辈辈生活的热土有说不尽的动听故事,乡村旅游的发展让他们有机会接触各地到访乡村的来客,住农家屋、吃农家饭,由农民朋友作为义务导游带着游客观赏美丽的田园、倾听乡村发展的故事,这种真正接地气的感受正是大多数乡村旅游爱好者回归田园、寻找乡村记忆的梦想。所以,在我国城乡,旅游发展需要大量义务导游参与,我国的人力资源也有足够的、合格的义务导游后备军期待参与这项工作。

既然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都有必要引导义务导游的健康持续发展,接下来的工作自然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供给和需求,特别是服务于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在这方面离不开政府、中介组织和旅游目的地(景区)的主动作为,也离不开义务导游参与者和游客的配合。从政府来说主要是做好准入、组织工作,在准入上必须针对义务导游的性质,区别于对一般导游在资格证、导游证等过于复杂、严格的准入考试和管理要求,让更多具备基本条件的义务导游有机会参与到这项工作中。鉴于义务导游地域性特征明显,对于义务导游的准入可以采取简单的属地备案制度,由基层旅游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导游服务机构办理。在此基础上,要全面了解本地各类景区对各类义务导游的需求,建立起义务导游需求和供给之间及时有效的信息对接服务,这一点特别重要。

随着义务导游数量的增加,可以借助各地导游协会等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全面承担由政府委托的服务于义务导游的各项日常工作。尽管义务导游属于公益性属性,但是,参照公益活动的普遍做法,政府或者聘请义务导游的景区等需要对义务导游的人身安全保险、日常交通和工作餐等给予基本的保障,签订必要的服务合同,避免义务导游参与志愿者活动的额外支出和发生意外伤害后的处置缺位。要对义务导游群体给予更多细微的人文关怀,比如做好暑期防暑降温工作,创造条件,组织义务导游到不同类型景区进行交流等等。

为使这一旅游目的地的文明风景线更加亮丽,还可以为义务导游配发专用的工作装,同时,为了弘扬和激励更多有识之士和热心者加入到义务导游行列,政府和相关中介组织还可以适时通过各种渠道,表彰业绩突出的义务导游,在社会上放大这种工作的正能量,以增强义务导游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使得义务导游在旅游业创新发展和友善旅游目的地形象塑造中发挥越来越突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