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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2010年起开始实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

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

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

(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住房公积金;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合同价款的订立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一) 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二) 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