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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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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资格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证明责任由股东承担,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点】股权转让

1.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都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类型

转让对象

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之间转让

没有任何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不需要专门的召开股东会表决,只需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之间转让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